林仁生等案 DCCC261/2021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各被告相關洗黑錢控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8/10/2022[2022] HKDC 1173
合併案件:DCCC261/2021DCCC524/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D2)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D2、D3、D4、D6、D7及D8被控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部分被告另被控串謀處理該等財產。各被告以本人名義開立香港銀行美元戶口,接收來自台灣、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的款項,再迅速提款、轉帳或經找換店匯往內地。涉案款項數額由約29,829.80美元至453,784.99美元不等。控方依賴銀行紀錄、承認事實、錄影會面及被告的個人財務背景,指出交易頻密、金額龐大且與被告正常收入不相稱。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是否須證明款項實際源自上游可公訴罪行,以及各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D2另爭議是否與D1達成串謀協議。各被告辯稱信任朋友或僱主,不知道款項來源,部分更否認實際處理個別交易。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認為控方不必證明涉案財產實際上確為可公訴罪行得益,重點在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犯罪得益。合理理由採用客觀測試,須考慮被告已知事實、個人背景及交易情況;明理人士如必然作出有罪推論,即可成立犯罪意圖。個人銀行戶口被用以接收海外大額款項,並在短期內反覆提款或轉匯,且款項與被告收入及背景不符,足以支持該推論。就串謀罪,協議達成時各方須有按協議處理款項的意圖;其後是否完全履行並非必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確認無須證明款項實際為犯罪得益;引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闡明「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測試及洗黑錢串謀原則。另參考HKSAR v Lau Sui Hing及HKSAR v Wong Chor Wo,說明戶口持有人通常被推定知悉戶口交易及款項處理。

裁決與命令

控方在控罪八、九、十、十一及十三至十五方面均成功證明全部元素。D2、D3、D4、D6、D7及D8分別被裁定相關洗黑錢罪名成立;D2的串謀罪亦成立。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借出或使用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轉移海外款項,即使被告否認主觀知道款項是黑錢,交易模式、個人背景及不可信證供仍可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D2的七宗爭議匯款因控方未能證明其知情而被剔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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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A.

可以。法庭會考慮款項金額、交易頻率、提款速度、款項來源及戶口持有人的背景。本案各被告的相關洗黑錢控罪均被裁定成立。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款項真的來自上游罪行?
A.

不必。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依此原則裁定本案相關被告罪成。

Q.被告說自己只是信任朋友,是否可以免除洗黑錢責任?
A.

不一定。法庭會以客觀標準判斷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必然相信款項可疑,並會評估被告證供是否可信。本案法庭不接納多名被告的解釋,裁定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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