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延誤投訴與指模證據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潮潤 CACC229/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CHIU YUN (梁潮潤)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潘敏琦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潮潤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販運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案發時警方進入申請人租住的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其他人在場,並搜出冰毒及吸毒工具。警方指申請人被捕時手持冰毒,並曾作出招認。申請人否認管有毒品,辯稱對毒品毫不知情,並指警方的招認記錄是捏造的,且他因身體不適及受警員威嚇而簽署記事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在處理被告延誤投訴警方的議題時,是否未有給予陪審團關於緘默權 (right of silence) 的適當指引;二、原審法官在處理案中缺乏指模證據的議題時,是否錯誤地斷言該事實屬「中性」並篡奪了陪審團的職能。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未有按照 Lam Sze Nga (No 2) 案的原則,向陪審團解釋若認為被告受壓逼而作出招認,則被告應被視為保持緘默,陪審團不應對其延誤投訴作不利推論。此外,原審法官在缺乏專家證據下,斷言缺乏指模屬「中性」及接觸不一定留下指模,此舉篡奪了陪審團評估證據的職能,對被告造成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m Sze Nga (2006) 9 HKCFAR 190 及 HKSAR v Lam Sze Nga (No 2) [2007] 2 HKLRD 75 關於緘默權與延誤投訴的指引;以及 HKSAR v Manan Abdul [2022] HKCA 479 關於指模證據與陪審團職能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與判刑,並下令發還原訟法庭由另一位法官會同陪審團重新審理。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法官在《導詞》(summing-up) 中處理被告延誤投訴及缺乏科學證據(如指模)時,必須嚴謹遵守法律指引,避免篡奪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決者的職能,特別是不能在缺乏專家證據下自行對科學證據的缺失作出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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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被告在被捕後很久才投訴警方,陪審團可以因此認為他有罪嗎?
法庭裁定,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可能因受壓逼而作出招認,則被告應被視為保持緘默,陪審團不能因其延誤投訴而對其作出不利推論。本案原審法官未有給予此類指引,導致定罪不穩妥。
Q.販毒案中如果找不到指模,是否代表被告沒有接觸過毒品?
法庭指出,缺乏指模證據是否對被告有利,應由陪審團決定。原審法官在缺乏專家證據下斷言缺乏指模屬「中性」或接觸不一定留下指模,此舉篡奪了陪審團的職能,屬法律錯誤。
Q.上訴庭為何撤銷了梁潮潤的定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導詞》中,未有就延誤投訴的法律原則給予正確指引,且錯誤地對缺乏指模證據作出斷言,影響了陪審團的公正裁決,故撤銷定罪並下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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