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H BALBIR DCCC833/2021

口罩遮臉辨認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三項傷人罪無罪,未歸押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Francis Cheng24/10/2022[2022] HKDC 12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INGH BALBI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Francis Cheng 暫委地區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INGH BALBIR 原與另一被告一同被控。2020年3月31日凌晨,三名事主在九龍灣中央九龍幹線建造工地內遭數名南亞男子襲擊,分別受骨折及其他嚴重傷勢。控方指被告與他人有意圖導致三名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並依賴兩名事主的辨認證供、閉路電視及辨認警列。被告否認全部控罪。其後,被告於保釋期間未於2022年1月25日依時到庭,兩日後向警方自首。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是否為襲擊者,以及辨認警列在未讓被告及陪列者戴口罩的情況下是否妥當。被告質疑辨認程序及兩名事主事後才提及口罩滑落。控方則主張兩名事主均能辨認被告。另須判斷被告未到庭是否有合理原因。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辨認警列本身程序妥當,認為警員拒絕口罩要求在當時資料及案件情況下合理,故相關證據可予接納。然而,閉路電視未顯示被指為被告者曾拉下或滑落口罩,與兩名事主的說法不符;兩人亦未在首次供詞提及該情節,直至辨認警列後才補述。法院因此認為辨認證據不可靠,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三項傷人控罪。至於未到庭,被告承認是害怕被還押,法院認為這並非合理原因,控方遂證明第四項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並以排除合理疑點的刑事證明標準評估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上獲判無罪及獲撤銷控罪;第四項在無合理因由下未按指定歸押罪則被裁定罪成。判決理由未載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辨認警列程序獲接納,法院仍須獨立評估辨認證供是否可靠。閉路電視與證人說法的矛盾,以及關鍵事實在首次供詞中的遺漏,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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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口罩遮住面部時,證人辨認是否足以定罪?
A.

法院會比較證人口供與客觀證據,並審視是否有重要遺漏或矛盾。本案閉路電視不支持口罩滑落說法,故辨認證據不可靠,被告三項傷人罪獲判無罪。

Q.辨認警列不准參與者戴口罩是否一定違法?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警員掌握的資料及案件情況。本案法院認為拒絕戴口罩的決定合理,裁定辨認警列程序妥當,相關證據可以接納,但最終仍認為證據不可靠。

Q.保釋期間因害怕還押而不到庭,是否屬合理原因?
A.

本案被告知道須於指定時間到庭,卻因害怕被還押而沒有出席。法院認為害怕還押並非合理原因,因此裁定他在無合理因由下沒有按照指定歸押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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