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倫案 DCCC253/2022

工業大廈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1/10/2022[2022] HKDC 11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偉倫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於2021年11月24日發生,被告人進入柴灣王子工業大廈一個裝修中的貨倉,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損毀門口鐵環,並取走價值約一萬元的四束銅線。第二項於2021年11月27日發生,被告人在協興工業大廈後樓梯剪走價值約一萬五千元的兩條電線。贓物其後尋回,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兩項罪行。被告過往有六次定罪紀錄,其中五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扣減、過往不誠實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每項罪行以30個月為起點,並指贓物價值不高、已尋回及存在「技術性入屋犯法」因素,要求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由法庭按案情及整體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所訂的指引,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以30個月監禁作為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雖然兩案相隔三日且地點相鄰,被告遮蓋閉路電視、損毀門環及使用鉗子剪線,顯示罪行具計劃性;但其單獨犯案、沒有使用武力、贓物總值二萬五千元並已尋回,且承認控罪,故不提高刑期。法庭不接受「技術性入屋犯法」或受害者對抗機會極低的減刑理由。每項刑期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按整體量刑原則將總刑期定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HKSAR v Hon Ming Chor 及 HKSAR v Ko Chi Wai 所涉處所和案情不同,未能支持本案存在贓物持有人對抗機會極低或「技術性入屋犯法」的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禁20個月。法庭命令其中一項10個月與另一項刑期分期執行,按整體量刑原則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起點仍須按個案事實調整。贓物已尋回及被告認罪可影響刑期,但有保安看管、遮蓋閉路電視及破壞設施等情節,未必構成「技術性入屋犯法」或其他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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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業大廈入屋犯法罪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在沒有特殊加減刑因素時,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本案兩項罪行經認罪扣減後各為20個月。

Q.偷來的電線已尋回會否大幅減刑?
A.

贓物尋回是法庭考慮的因素,但不會自動構成大幅減刑。即使全部贓物尋回,本案仍因兩項罪行及犯案手法而判處總刑期30個月。

Q.兩宗相近時間的入屋犯法罪可否同期執行?
A.

是否同期執行須按整體量刑原則及各罪的獨立性決定。本案兩罪地點、時間及受害者不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但總刑期定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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