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倫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在柴灣兩座工業大廈內兩次入屋犯法。第一次進入王子大廈12樓貨倉,遮蓋閉路電視並損毀門鎖,盜取價值約10,000港元的銅線;三天後再次進入協興大廈,剪斷並盜取價值約15,000港元的電線。被告人最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兩項控罪。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非住用處所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定量刑。辯方主張本案存在減刑因素,包括贓物價值不高、已物歸原主,以及控罪二涉及之處所缺乏保安措施,應被視為 "technical burglary" 以減輕刑罰。
法官根據上訴法庭指引,非住用處所入屋犯法罪在無加減刑因素時,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為30個月。法官分析後認為,由於案發地為有保安看管的工業大廈,不符合 "technical burglary" 的定義,亦無極低對抗機會之情況。但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未用武力、贓物已尋回且認罪,法庭維持起點不調高,並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非住用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辯方引用 HKSAR v Hon Ming Chor (DCCC 37/2015) 及 HKSAR v Ko Chi Wai (DCCC 191/2016) 嘗試爭取減刑,但被法官以案情不同而剔除。
被告人被判兩項控罪各 20 個月監禁。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法庭裁定控罪一的 10 個月監禁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0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了量刑時對 "technical burglary" 的界定,法官明確指出有保安員看管的多層工業大廈並不適用於此類減刑因素,即使部分區域(如後樓梯)未上鎖。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