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志堅案 DCCC966/2021

使用偽造信用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四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二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10/2022[2022] HKDC 13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志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陶志堅承認兩項盜竊罪、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控方同意將另一項盜竊控罪留在法庭檔案。2017年12月1日及13日,被告人在三間商店使用偽造信用卡購買或企圖購買物品,涉案總值港幣77,332.5元;其中兩次交易成功,一次因讀卡機不能讀取而未遂。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並在其銀包內搜出五張偽造信用卡。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且沒有作出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使用偽造信用卡進行盜竊、企圖盜竊及管有偽造文書量刑;尤其須考慮涉案金額、信用卡數目、犯罪規模、潛在損失、被告人的積犯背景、認罪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信用卡詐騙會損害金融制度的可靠性及公眾信心,判刑須以懲罰及阻嚇為重要目的,通常採用即時監禁。量刑不僅考慮實際損失,也須考慮潛在損失。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屬假卡集團、沒有同謀或國際因素,但他在短時間內三次犯案,涉及五張偽卡及較高金額,且有多項同類前科,足以加刑。三項盜竊或企圖盜竊罪的量刑起點由每項36個月因積犯上調至42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8個月;管有偽造文書罪則由30個月上調至36個月,再扣減至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Cheung Ka Wo Johnny 所述信用卡詐騙的懲罰及阻嚇原則,以及 HKSAR v Ng Swee Thiam & Others 所述潛在損失的重要性。Lam See Chung、HKSAR v Tu I Lang、Kwan Po Keu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嘉寧支持涉及少量偽卡而非大規模運作時,以約三年監禁為量刑參考。Chan Sui To列出犯罪規模、金額、同謀、偽卡數目、計劃程度、國際因素、角色及認罪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三及四各判28個月,控罪五判24個月;四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企圖交易沒有造成實際損失,若因外在技術原因才未能完成,罪責未必較實質犯案為低。區域法院刑事判決對其他案件不具約束力;積犯及短期內重犯可成為重大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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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信用卡買東西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信用卡詐騙須重視阻嚇及金融制度的保護。本案被告承認三項相關盜竊或企圖盜竊罪,並被判各28個月,另有24個月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Q.未成功刷卡也會當作盜竊罪重判嗎?
A.

法庭認為,若交易未遂只是因讀卡機不能讀取而被迫放棄,未遂犯案與實質犯案在罪責上沒有分別。因此,本案企圖盜竊罪同樣以42個月為加刑後起點,再因認罪扣減至28個月。

Q.有多次不誠實前科會如何影響偽卡罪判刑?
A.

被告人有多項盜竊及虛假文書罪前科,且在過往判刑後短期內再犯。法庭以積犯及屢犯為加刑因素,將相關罪行起點上調六個月,最後判處總刑期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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