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航案 DCCC23/2022
爆竊食肆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智航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案件於2021年7月19日發生在「唯一燒鵝」,被告人撬開密碼鎖後進入,偷取港幣1,000元。第二宗於2021年8月8日發生在「超記美食館」,被告人經外賣窗戶進入並撬開鐵盒,偷取港幣12,000元。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兩案,並表示部分款項已經花用。案發時被告人失業,過往有八項同類入屋犯法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適當判刑起點、被告人過往同類案底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所應給予的扣減。辯方主張案件欠缺周詳計劃、損失有限、被告單獨犯案並即時承認;控方則要求法庭按罪行嚴重性及重犯紀錄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判刑指引,以監禁30個月作每項控罪的基本起點。雖然案件涉及兩間食肆及兩項控罪,但法庭認為沒有精密策劃、多人合犯、針對貴重財物或專業爆竊等加重情況。不過,被告有八項相同性質的案底,且最近一次亦為入屋犯法,故每項起點加刑6個月至36個月。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至24個月,再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列明精心策劃、多人犯案、貴重財物及相同案底等加刑因素。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罪動機,並非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24個月;控罪二其中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法庭沒有因經濟困難而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即使入屋犯法手法粗疏、損失不大,反覆犯下相同性質罪行仍可顯著提高判刑起點。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重犯紀錄所帶來的加刑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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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兩間食肆通常會判刑多久?
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有相同案底會加刑,但適時認罪可扣減。本案兩罪最後合共判監禁30個月。
Q.失業及財政困難可以令爆竊減刑嗎?
法庭認為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罪動機,並非減刑理由;本案被告即使失業,仍因重犯相同罪行而被判監禁。
Q.有多次爆竊案底再犯會如何判刑?
過往相同性質的定罪可提高每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被告有八項同類案底,故每罪起點由30個月提高至36個月,再因認罪減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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