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KUNGU COLLINS KITYO & Ors DCCC325/2021
合力偷竊電單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UKUNGU COLLINS KITYO (D1) 及 JEMBA SAMI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D1及D2於2020年11月28日凌晨在旺角合力將屬於Wu Chuanyi的一輛電單車搬上車輛並駕車離開。警方截查時,車輛撞向警車,兩人逃跑後被捕。車內搜出剪鉗及勞工手套。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並使用兩個已失效或報失的貿易牌。D1承認全部六項控罪;D2否認盜竊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兩罪,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立,但備有偷竊用物品罪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處理共同盜竊、危險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備有偷竊用物品及偽造文件的嚴重程度、共同犯案及第八類保釋承認人的加刑因素、認罪扣減、D2清白紀錄,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及案情訂定量刑起點,再考慮共同犯案和兩人均為第八類保釋承認人的加重因素。盜竊電單車的起點由兩年六個月增至三年;備有偷竊用物品罪則由十二個月增至十五個月。D1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2因抗辯不獲認罪扣減,但因清白紀錄減一個月。法庭依整體性原則及罪行之間的關聯安排部分刑期同期或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an Tak Man (CACC 122/2016)被引用以說明盜竊汽車通常可採三年起點,但仍須考慮財物價值、偷竊情況及造成的損害。HKSAR v Junaid Ahmed (CACC 79/2017)則被辯方引用,主張第八類保釋承認人的加刑幅度應有限。本案另依《盜竊罪條例》及相關道路交通法例量刑。
裁決與命令
D1總監禁期為兩年十個月,另被取消持有或申領各類車輛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並須自服刑完畢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D2因盜竊罪被判監禁兩年十一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共同犯案及第八類保釋承認人可提高量刑起點,但法院仍按各罪及整體性原則調整刑期。D1的認罪扣減不改變罪行分組後的兩年十個月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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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合力偷竊電單車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起點,因共同犯案及兩人均為第八類保釋承認人而增至三年;本案D1判兩年,D2判兩年十一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少偷竊罪刑期?
D1在首次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2經審訊抗辯則沒有此扣減,但有清白紀錄減一個月。最終D1仍被判總監禁兩年十個月。
Q.危險駕駛定罪後是否必須停牌?
法庭指出危險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均涉及強制停牌,除非有特殊理由。本案沒有特殊理由,D1的兩項停牌令同期執行,合共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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