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宏昊案 HCCC183/2021
輪流強姦醉酒少女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宏昊(第一被告人)及袁昊琛(第二被告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強姦罪。2019年4月15日晚上,年僅14歲的女受害人與男朋友及兩名被告人在朋友住所飲酒。受害人飲至不省人事後,由男朋友及兩名被告人送回家中。男朋友其後被派往樓下買東西,兩名被告人便在受害人家中的睡房內輪流與她性交。受害人並不同意,且因年幼及醉酒而無力作出重大反抗。現場分別發現兩名被告人的精斑。第一被告以五比二裁定罪成,第二被告則獲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心理創傷報告顯示,受害人長期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失眠、飲食困難、自殺念頭及嚴重生活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罪的判刑,以及輪姦、受害人年僅14歲且醉酒無力反抗、造成長期心理創傷、不使用避孕套及案發於受害人家中睡房等因素的刑責影響。辯方主張兩名被告年僅18歲、沒有使用武器或過度暴力、案發時間短且似乎沒有預謀,並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強姦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判刑須反映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重大傷痛,並具有一般阻嚇作用。法庭確認五項加重刑罰因素:案件屬輪姦;受害人只有14歲且因醉酒無力反抗;她承受持久及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兩名被告均未使用避孕套,造成性病及懷孕風險;罪行在受害人本應安全的家中睡房發生。法庭同時考慮被告案發時年僅18歲、背景不差、沒有武器、暴力不多、案情並非明顯預謀及歷時不長。衡量求情及加重因素後,法庭以每人九年監禁為適當量刑起點;兩人經審訊定罪且無悔意,沒有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英國強姦罪量刑案例 Billam((1986) 82 Cr App R 347)及 Millberry([2003] 1 WLR 546),並引用香港案例 Mahal([2012] 1 HKLRD 517)及陳煒東案(CACC 121/2013),作為評估強姦罪嚴重程度、加重因素及量刑幅度的指引。判刑亦重視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處九年監禁。判刑反映輪姦、受害人年幼及醉酒、長期心理創傷、未使用避孕套,以及罪行在受害人住所發生等加重因素;法庭沒有作出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輪姦及針對年幼、醉酒而無力反抗受害人的強姦,會顯著提高刑責。受害人持續的創傷及罪行發生於其住所,均可構成重要加重因素。法庭亦會平衡被告年輕及無武器等求情因素,但審訊後定罪且沒有悔意不會獲得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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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人輪流強姦醉酒未成年少女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輪姦、受害人年僅14歲及醉酒無力反抗,並造成長期心理創傷,均屬加重因素;本案兩名被告最後各被判監禁九年。
Q.受害人在自己睡房被強姦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指出住所本應是受害人免受傷害的安全地方,在其睡房犯案會留下持久陰影,因此列為本案的加重因素之一,並支持九年監禁的判刑。
Q.被告只有18歲且沒有使用武器可以減刑嗎?
年輕、沒有武器、暴力不多及沒有明顯預謀均獲法庭考慮,但罪行嚴重且兩人經審訊定罪、沒有悔意,故本案沒有減刑,各判九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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