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貴良案 DCCC749/2021
開出空頭支票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貴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自稱為從事黃金貿易的艾莉莎有限公司老闆。控方第一證人先後簽訂兩份投資合約,合共交付港幣400萬元,並曾收取176萬元現金回報。被告人其後因財政困難無法繼續付款,於2019年2月交付一張港幣480萬元的支票,以清償本金及拖欠回報,另交出12條聲稱價值200萬元的金條作擔保。金條經驗證只是黃銅,支票亦因戶口結餘不足而不能兌現。被告人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的量刑。控方指出被告人明知戶口沒有足夠款項,仍以480萬元空頭支票及假金條拖延付款。辯方則強調被告初期曾履行投資合約、實際損失較支票面額低、犯案不涉及違反誠信,並以健康、家庭及真誠悔意求取寬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量刑應以被告人以欺騙手段交付的480萬元支票為重要考慮,而非辯方所稱的224萬元實際損失;被告明知銀行戶口為零,仍以空頭支票及假金條誘使受害人接受延期付款,反映蓄意欺騙。法院參考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指引及相關案例,但指出本罪沒有一套固定量刑基準。考慮金額龐大、只涉及一張支票、被告最初曾履約且犯案非預謀騙局後,定下三年量刑基準,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規定本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律政司 訴 丁江河說明大量空頭支票可判即時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吳國榮及林詠安的案例協助法院參考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幅度,並確認其可適用於欺詐案件,但須按個案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兩年監禁。法院先以三年為量刑基準,再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刑為即時監禁,並無記錄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法院重申本罪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基準,須考慮金額、欺騙手法、預謀程度、過往履約及認罪等因素。即使最初並非騙局,明知支票不能兌現而用以拖延付款,仍可構成嚴重欺騙並導致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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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戶口無錢仍開支票會如何判刑?
法院會考慮支票金額、欺騙手法、預謀程度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明知戶口為零仍開出480萬元支票,認罪後被判即時監禁兩年。
Q.用假金條作支票擔保是否屬於欺騙?
本案中,被告交出聲稱價值200萬元但實為黃銅的金條,藉此誘使受害人接受空頭支票。法院認為這反映被告存心欺騙,並作為判刑時的重要情節。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法院以三年作為本案量刑基準,因被告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即減少一年,最後判處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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