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杰案 DCCC227/2021
持磨刀棒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杰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7年12月8日,55歲傷者在筲箕灣東濤苑附近返回私家車時,被告人與另一男子突然將他拉出車外,並以約40厘米長的磨刀棒等硬物擊打其頭部、面部及四肢,期間約一至兩分鐘。傷者遭受多處骨折、裂傷、挫傷及瘀傷,留院七天,後來完全康復。警方在現場尋獲染有傷者血跡、並有被告人DNA的磨刀棒,車門玻璃亦有被告人指紋。被告人案發時17歲,另有11項不同類型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適當刑罰起點、襲擊的暴力程度及傷勢、被告人年齡、認罪和悔意等求情因素,以及警方及檢控延誤是否應帶來額外減刑。辯方主張被告人受朋輩影響、沒有預謀、並非主腦,且延誤造成心理壓力;控方則依案情及傷勢要求法院作相稱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過往案件所示的三年至十二年只屬刑期範圍,並非最低或必然適用的刑罰。量刑須按個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況、是否群體犯案、武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屬兩人突襲毫無還手能力的傷者,使用磨刀棒造成多處傷勢,故以三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為二年四個月;警方掌握指紋後延遲調查及拘捕並不合理,法院酌情再減一個月,但被告人造成的程序延誤及其他行為不支持更多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確認三年至十二年並非量刑指引;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因素。法院亦參考HKSAR v Yuen Wai Ku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毅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偉及另一人,並依HKSAR v Chiu Chi Wing、Scook v The Queen、HKSAR v Ma Kim Hung及HKSAR v Ho King Nang處理延誤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承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二年三個月。刑期由三年六個月起點,因認罪減至二年四個月,再因不合理檢控延誤減刑一個月。判刑理由書未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過往案件的刑期範圍不是有意圖而傷人罪的硬性起點。檢控延誤只有在延誤不合理且具備適當因素時才會減刑;被告人自身造成的程序延誤、重犯及違反保釋條件,均不會支持額外寬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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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磨刀棒襲擊他人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會考慮武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傷勢、預謀及被告背景。本案以三年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及延誤減刑後判監二年三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有固定最低刑期?
法院指出,本罪沒有正式量刑指引,過往三年至十二年的範圍並非固定最低刑期。刑罰須按個案情節決定,本案最終判監二年三個月。
Q.警方調查延誤會否令刑期減少?
不合理延誤可能帶來酌情減刑,但須視乎延誤原因及被告行為。本案警方延誤不合理,法院減刑一個月;被告造成的程序延誤則不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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