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民添案 DCCC248/2022
持刀刺傷他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民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民添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2021年12月16日,他在葵涌石籬(二)邨升降機內與69歲的吳先生爭執,兩人到達17樓後,被告人以摺刀刺向吳先生腹部約三、四下,造成多處刺傷及裂傷。其後,他命令傷者跪下,並以割喉相威脅;兩人返回地下大堂時仍持刀指向傷者。吳先生留院八天,後來沒有永久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控方指出襲擊使用刀具、針對長者、持續約五分鐘並伴隨威脅,情節嚴重。辯方則強調案件並非預謀、源於突發爭執及情緒衝動,被告人初犯、年事已高、健康欠佳、承認控罪並深感悔意。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原則,評估罪行嚴重性及被告人的罪責,包括預謀程度、犯案動機、精神及情緒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雖然涉案摺刀殺傷力相對不高,案件亦屬突發而非預謀,但被告人刺傷長者後仍作出持續威脅,傷勢可能導致內出血、感染甚至死亡,且傷者留院八天,故情節嚴重。法院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6個月,再因年老、初犯、悔悟及重犯機會低而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u Ping Chuen 指出,本罪通常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並非量刑指引。HKSAR v Chan Chun Tat 列出評估罪責及嚴重性的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提醒,不同案件背景差異甚大,直接比較刑罰的作用有限。法院亦參考其他案例,但認為其情節及背景與本案不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15個月。刑期由兩年量刑起點,因承認控罪減至16個月,再酌情減一個月。被告人因此在刑事判刑中敗訴,須服刑1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突發爭執、非預謀及低殺傷力武器,不能抵銷在公眾住宅、針對長者、持續刺擊及威脅割喉所反映的嚴重性。年老、初犯及認罪可獲扣減,但須視整體情況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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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刺傷長者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傷勢、武器、持續時間、受害人年齡及被告人的責任。本案雖屬突發事件,被告人仍因刺傷長者並威脅割喉而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如何決定?
法院會衡量預謀、動機、情緒、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綜合考慮後,以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Q.初犯及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減刑幅度取決於案件整體情況。本案認罪令兩年起點減至十六個月,再因被告人年老、初犯及悔悟減一個月,最終判囚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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