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華案 DCCC912/2021
借錢被拒後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建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建華與傷者張志群居於同一屋邨,平日偶爾一起飲酒。2021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因自稱患癌而向傷者借錢,遭拒後從斜孭袋取出一把摺刀,向傷者胸部、頸部及面部刺了三下。傷者逃離現場並接受治療,除多處裂傷外,還出現甲狀腺血腫、手術氣腫及氣胸,須接受全身麻醉下的頸部探查及胸腔引流。傷口其後癒合。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借錢被拒後持刀刺人、被告人飲酒、武器性質、傷勢及認罪等因素。辯方主張行為並非預謀、刀具只是水果刀、被告人醉酒且傷者已康復,並援引黃祿壽案要求較低起點;控方則代表判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相關判例,逐項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況、酒精影響、武器、暴力程度、持續性及傷勢等量刑因素。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三年至十二年只是案件所示的刑期範圍,並非法定最低刑。被告人因借錢遭拒而取刀施襲,行為橫蠻無理;涉案刀具足以造成嚴重甚至致命傷害。傷者須接受手術,傷勢較黃祿壽案嚴重。飲酒不是減刑理由,惟沒有證據顯示酒精壯膽或促成犯案。法庭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黃祿壽案說明三年至十二年並非量刑指引,法院無須以三年為最低起點,且個案參考價值有限。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有意圖而傷人案的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指出,以刀等致命武器襲擊他人須判處較嚴厲刑罰以作阻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以監禁兩年六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最低量刑;量刑須依案件事實及被告背景個別評估。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但飲酒及一般健康問題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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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錢被拒後用刀刺傷他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動機、預謀及認罪等因素。本案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囚20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有固定最低刑期?
沒有。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固定量刑指引,過往案件所示的三年至十二年並非最低刑期。本案法庭按具體案情另定兩年半起點。
Q.醉酒持刀傷人可以減刑嗎?
單純醉酒不會減輕刑責;若酒精使被告壯膽或促成犯案,反可能加重案情。本案沒有相關證據,法庭亦未以醉酒作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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