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OW SING DCCC1040/2021
入屋犯法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CHOW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CHOW SING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於2021年6月13日在旺角Regus辦公場所企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意圖在內偷竊;第二項同日在油麻地My Dream Education Centre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偷取兩部手提電腦,總值12,680港元,後以2,000港元出售。被告被捕後承認盜竊,並承認第一項行為。他有31項前科,其中12項涉及不誠實,最近兩項入屋犯法罪於2012年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的起點應為何;被告的認罪、沒有造成損壞或人身傷害、機會主義性質及過往前科應如何影響刑期;兩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通常的量刑起點。雖然被告屬機會主義犯案,且沒有損壞財物,起點可相應降低,但其重犯者身分抵銷該減幅,因此兩項罪行均以兩年半為起點。及時認罪適用三分之一扣減,兩項各判監禁20個月。兩罪雖在同日發生,卻涉及不同地點,並非同一連串不可分的行為;按照整體性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部分同期執行較為恰當。第二項其中7個月與第一項接續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具名的司法判例。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a)、(b)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並採用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新犯人起點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判刑。第一項及第二項各判監禁20個月;第二項其中7個月接續第一項執行,合共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機會主義犯案、沒有損壞財物及沒有傷人並不必然導致大幅減刑;重犯身分可抵銷相關減幅。不同地點犯案即使發生於同日,也可能只獲部分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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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日兩處入屋犯法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各罪行是否屬同一連串行為、犯案地點及整體刑責。本案兩罪發生於不同地點,部分同期執行後合共判監禁27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少入屋犯法刑期?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扣減刑期,但扣減幅度仍受案情及前科影響。本案兩罪均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20個月。
Q.沒有損壞財物的入屋犯法會否判監?
沒有損壞財物或傷人只是量刑因素,並不排除監禁。法庭認為被告屬重犯者,相關減幅被抵銷,最終判處合共2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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