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禮發案 DCCC487/2021
視線受阻駕駛致死人命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禮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禮發是公共小巴 EJ 1577 的司機。2020年7月28日早上,他沿振華道西行駛往旺角,撞倒正在過馬路的73歲行人黃阿妹。被告人沒有停車,反而繼續行駛,將死者拖行約231米、約40秒;死者其後證實死亡。小巴擋風玻璃內放置路線牌、車費牌及硬幣錢兜,嚴重阻礙視線。被告人承認在公共小巴上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在視線受路線牌及車費牌遮擋的情況下繼續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的控罪應如何處理。被告辯稱視線遮擋使他實際上不能看見死者,且即使看見也沒有足夠時間避免碰撞。控方主張其明知障礙仍駕駛,遠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5)條的危險駕駛標準,認為被告明知擋風玻璃上的牌及錢兜嚴重阻礙前方視線,仍未移除障礙或採取額外觀察措施,顯示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作自私的罔顧。專家證據顯示,若被告側身觀察,應能看見死者或及時煞車。碰撞後仍拖行死者,更支持危險駕駛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則違反《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50(5)(c)及57(2)條。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國鎮所概述的罪責評估方法,並參考 R v Cooksley 的四級罪責及加減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水華援引 Cooksley,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四級。本案被評為第二級中度罪咎,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及另一人則說明危險駕駛致死對死者家人的深遠影響。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取消駕駛資格三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罪判罰款800港元,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明知視線受阻仍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即使辯方主張即使及早看見行人也未必能避免碰撞。法庭亦指出,家庭負擔通常不屬減刑因素;既往交通違例紀錄可反映駕駛者並非審慎,但不一定獨立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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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小巴司機視線被路牌遮擋撞死人會否犯法?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路線牌及車費牌阻礙視線仍繼續駕駛,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標準,因此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會判囚多久?
本案法庭將罪責評為第二級中度罪咎,量刑起點為兩年監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最終判囚兩年。
Q.小巴展示多個目的地指示器會受何種處罰?
被告承認在小巴同時展示多於一個目的地指示器,違反相關規例。法庭判處罰款800港元,並下令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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