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輝案 DCCC1134/2021
淋潑腐蝕性液體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建輝面對三項控罪。2021年6月28日,保安員葉先生因制止被告人在男廁清洗冷氣機,被告取出兩枝水喉通追打,導致葉先生頭部及左手受傷。2021年8月5日,被告在同一大廈男廁向葉先生淋潑含有11%氫氧化鈉的腐蝕性液體,並以扳手襲擊其頸背。葉先生眼部受傷,但其角膜損傷後已康復,沒有永久傷殘。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淋潑液體,但其後提出自衛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以及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三罪。判刑方面則須衡量傷勢、武器及腐蝕性液體的危險程度、報復動機、案底、精神健康、認罪以外的審訊因素,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第一受害人的證供,並以閉路電視、保安員證供、醫療報告、現場液體及法證結果互相印證,裁定三罪均獲證明。腐蝕性液體罪即使實際傷勢不重,仍屬極嚴重罪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是否造成傷害並非犯罪必要條件。量刑須考慮整體罪責、公眾阻嚇及社會譴責。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及使用具高度危險性的液體屬加重因素,但長期守法及節省審訊時間可獲有限寬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Siu Kwan,指出此類嚴重罪行中受害人傷勢對量刑影響有限;引用 HKSAR v Lau Ching Him 闡述公平處罰、阻嚇及譴責三項量刑目的。另參考 HKSAR v Cheung Cho Fat 及 HKSAR v Wong Yuk Yee 的腐蝕性液體案件量刑起點。主要法例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全部成立。控罪一判監6星期,與其餘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二判監21日,與控罪三的3年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6星期。
判決啟示
腐蝕性液體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節及阻嚇需要判刑。即使受害人最終沒有永久傷殘,罪行本身的危險性仍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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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淋潑腐蝕性液體但傷勢不重會判囚嗎?
可以。法庭認為罪行本身極為嚴重,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不會消除阻嚇需要。本案被告仍因該罪被判監禁3年6個月。
Q.用水喉通追打他人會判多久?
本案中,被告持兩枝水喉通追打保安員,造成頭部及手部受傷;法庭以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監6星期,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同一事件的普通襲擊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如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法庭可命令同期執行。本案普通襲擊的21日與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的3年6個月同期執行,但另一宗較早案件的刑期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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