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AR & Ors DCCC931/2021
破車偷竊及信用卡詐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BAR、梁曉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BABAR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及兩項盜竊罪。他與同夥在上水打破兩輛私家車車窗,取去背囊、銀包、現金及多張卡,造成車輛維修及財物損失共港幣11,600元。第二被告梁曉暉承認處理贓物、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使用失竊信用卡在化妝品店成功購物,並在金舖及藥房交易失敗後取走信用卡。兩名被告均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被告更在緩刑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財產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同期及分期執行刑期,以及整體量刑是否能反映連續犯案、涉及不同受害人及被告的刑事紀錄。第一被告請求就同一時段犯案予較輕及盡量同期的刑罰;第二被告則強調交易手法簡單、僅一次成功及沒有大規模計劃。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車內盜竊及連續破壞兩輛車屬嚴重罪行,參考同類案件後,以盜竊罪12個月、刑事損壞罪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分別減至8個月及4個月;因涉及兩輛不同車輛,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對第二被告而言,少數信用卡詐騙案件通常以3年為起點,三項欺騙罪認罪後各判2年,處理贓物罪判6個月。法庭依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同期及分期,並因其在緩刑期間犯案而執行先前8個月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家豪 DCCC 566/2020及其中列載的車內盜竊與刑事損壞案例。就信用卡詐騙量刑,法庭引用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CACC 339/2012及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確認少數及非大規模案件可採3年監禁為起點。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四項控罪合共判監14個月,並須向兩名受害人賠償合共港幣11,600元,於2023年8月21日或之前支付。第二被告四項控罪合共判監2年2個月,另執行先前緩刑的8個月,總刑期為2年10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一時段犯案不必然全部同期;涉及不同車輛、受害人或交易時,部分分期可反映整體罪責。緩刑期間再犯亦可能導致原有緩刑刑期被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打破兩輛車偷東西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涉及兩輛不同車輛,罪責較重;第一被告認罪後四項控罪合共判監14個月,並須賠償車主合共港幣11,600元。
Q.用失竊信用卡購物會判多少年?
本案第二被告以失竊信用卡進行一次成功及兩次不成功交易,涉及處理贓物及三項欺騙罪,現有控罪判2年2個月監禁。
Q.緩刑期間再犯會否執行原有刑期?
第二被告在原有緩刑期間犯案,法庭認為沒有理由不執行先前8個月刑期,故加上本案刑期後總共判監2年1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