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或DNA證據缺失是否構成警方誣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 Kar Keet CACC284/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Kar Keet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Zervos, Poon 及 Pang 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案發時,警方持搜查令進入一處由他人租用的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另一名人士在場。單位內有大量毒品及製毒工具,申請人指紋及脫氧核糖核酸 (DNA) 分別在電子秤及毒品包裝袋上被發現。申請人辯稱遭警方毆打及誣陷,並否認參與販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在於:(1) 在陪審團審訊中,法官將缺乏指紋或 DNA 證據視為中立因素是否構成法律錯誤;(2) 在被告未作供且無直接證據證明警方不當行為下,法官是否必須指示陪審團,除非確信證據未經警方誣陷,否則必須忽略該等指紋或 DNA 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申請人提出的問題實質上屬事實爭議,而非法律觀點。法官在總結陳詞中已詳細審視證據,並正確指示陪審團:若辯方版本屬實或可能屬實,控方即未能證明被告有罪。關於指紋證據的「中立因素」指示,是在特定證據背景下作出,並未誤導陪審團。此外,Mushtaq 指示 (Mushtaq direction) 僅適用於被告向權力人士作出的供詞,本案並不適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Pang Hiu San (2014) 17 HKCFAR 545,法庭釐清了 Mushtaq 指示的適用範圍。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不涉及重大且具普遍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拒絕頒發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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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搜證時沒有在所有證物上找到指紋,是否代表警方誣陷我?
法庭指出,缺乏指紋證據通常被視為中立因素,並不必然證明被告無罪或警方有不當行為。在本案中,法庭認為陪審團已根據證據拒絕了辯方的誣陷指控。
Q.如果我沒有作供,法官是否必須指示陪審團忽略警方取得的指紋證據?
法官並無此項強制義務。法庭裁定,除非有證據支持警方不當行為,否則法官只需確保控方履行舉證責任,並由陪審團根據事實作出裁決。
Q.什麼情況下法庭會頒發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法庭僅會在案件涉及「重大且具普遍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時才會頒發證明書。本案因僅涉及事實爭議,法庭最終拒絕了申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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