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滔案 DCCC865/2021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四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監禁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9/8/2022[2022] HKDC 8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錦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元朗屏廈路坑尾村同一村屋的兩個不同住宅單位。第一宗發生於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利用藏在門外地氈底下的鎖匙進入3樓A室,偷取現金、零錢包及流動電話,財物總值15,550元。第二宗發生於5月26日,被告人訛稱自己居於1樓A室,聘請鎖匠更換門鎖後取得鎖匙,再入內盜取約74,500元財物。部分失物在其住所及當舖尋回,他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第一宗罪是否屬機會主義犯案,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第一項罪應低於三年起點,並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控方則依案情由法庭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在沒有特別加重或減輕因素時,一般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被告人事前已前往村屋並打算在一樓偷竊,並非偶然發現鎖匙後臨時犯案,故不屬單純機會主義者。第二宗罪雖然手法幼稚,但涉及聘請鎖匠換鎖以取得入屋機會,三年起點同樣適用。唯一有效減刑因素是適時認罪,兩罪各扣減三分一至兩年。因兩罪在不同日期侵入不同住宅,刑期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基於整體刑期原則,第二罪其中四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及辯方提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三年量刑基準。辯方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 及 HKSAR v Cheung To Ming,主張第一宗罪屬機會主義犯案並應採較低起點;法庭經分析案情後不予接納該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處監禁兩年。第二項控罪其中四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案情顯示,被告人若先行選定住宅及尋找入屋機會,即使利用現成鎖匙,仍未必屬機會主義犯案。不同日期及不同住宅的爆竊通常須考慮分期執行;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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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在沒有特別加重或減輕因素時,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本案兩罪各以三年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合共兩年四個月監禁。

Q.用地氈底下的鎖匙入屋是否屬機會主義爆竊?
A.

不一定。若被告人事前已選定住宅並有偷竊意圖,即使後來使用現成鎖匙,亦可被視為有計劃犯案。本案法庭認為第一宗罪不是機會主義爆竊。

Q.兩宗不同日期的住宅爆竊會否分期執行?
A.

不同日期及不同住宅的爆竊通常需要考慮分期執行,但法庭仍須適用整體刑期原則。本案第二罪其中四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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