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澎杰案 DCCC593/2021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澎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張澎杰承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違反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警方在其輕型貨車內檢獲含35.64克氯胺酮及6.85克可卡因的固體,以及八片含氯氮平的片劑。被告表示因疫情失業而接受他人指示販毒,原定收取100港元報酬。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作出適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毒品罪行的量刑起點、不同毒品應如何綜合計算、販運多種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應給予多少刑期扣減。被告請求法庭考慮認罪、悔意、家庭背景及沒有定罪紀錄;控方則依據相關量刑指引提出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量刑指引,分別考慮氯胺酮及可卡因的數量與毒性,並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作為基礎毒品。透過荒誕測試 (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 (Ratio Test)作交叉評估後,控罪一的量刑起點定為五年十個月;因涉及兩種或以上毒品而上調至六年。適時認罪按三分一扣減,定為四年。控罪二以三個月為起點,扣減後為兩個月。依總刑期原則及兩罪的相關性,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作為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參考;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說明可卡因適用海洛英量刑指引;並引用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作為相關毒品量刑範圍的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禁:販運危險藥物罪四年,管有毒藥罪兩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在涉及多種毒品時,可先以毒性較強者作基礎,再因多種毒品因素加刑。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相關控罪在總刑期原則下可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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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作量刑基礎,並因涉及兩種毒品而加刑;被告適時認罪後,販運罪判監禁四年。
Q.販毒罪的適時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適時認罪而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販運罪由六年量刑起點減至四年監禁。
Q.販毒罪和管有毒藥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法庭會考慮控罪的性質、相關性及總刑期原則。本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四年及兩個月的總刑期合共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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