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廣林等案 DCCC917/2019
安排虛假拘捕是否構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廣林(第一被告人)、賴福康(第二被告人)、傅裕文(第三被告人)、張子健(第四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均為荃灣警區反三合會組警員,與已認罪的第五被告人陳少寶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依靠臥底警員19146(PW1)的證供,指被告人在荃灣警署309室商議安排一宗虛假的非法賭博拘捕行動,以掩飾菜仔經營的2514室非法釣魚機賭檔及誤導警方。PW1 證稱 D1 至 D3 參與討論租約、遊戲機、假扮賭客及現場布置,D4 則在場但只作自我介紹。辯方不傳召證人,質疑 PW1 的誠信、離境紀錄、流水簿及認人可靠性。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同意安排虛假拘捕行動,並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犯罪意圖。辯方指 PW1 曾違反臥底守則、隱瞞離境及記錄不可靠,且 D4 不知悉或未參與任何協議。控方則指 PW1 誠實可靠,並有閉路電視、搬運及文件證據支持。
判決理由
本席重申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並仔細評估 PW1 的可信性及獨立佐證。根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的原則,如協定行為明顯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意圖實行該協定行為,即可推斷所需犯罪意圖。法庭接納 PW1 關於309室會面及 D1 至 D3 行動的證供,認為相關安排明顯旨在操縱拘捕程序。可是,D4 僅在場及自我介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知道協議內容或具有相關意圖,故控罪未能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Kevin Egan (2010) 13 HKCFAR 314 闡明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協議及意圖要求。法庭亦依據 Oei Hengky Wiryo and HKSAR (No 2) [2007] 1 HKLRD 568 的共同串謀者規則處理 PW1 書面證供。此外,控罪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
裁決與命令
D1 趙廣林、D2 賴福康及 D3 傅裕文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D4 張子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決理由未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串謀罪中,明顯妨礙司法公正的協定可支持犯罪意圖的推斷,但每名被告仍須個別證明其知情及同意。單純在場及其後履行職務,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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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安排虛假拘捕行動會否犯法?
如警員同意安排帶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虛假拘捕,並具有實行協議的意圖,可構成串謀罪。本案法院裁定前三名被告罪成。
Q.只是在場但沒有說話會否被判串謀罪?
單純在場不足以證明知悉協議及具有犯罪意圖,控方仍須排除合理疑點。本案 D4 雖在房內,但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Q.臥底警員違反守則會否令其證供失去可信性?
違反臥底守則或沒有記錄離境事項,不會自動令證供失去可信性,法庭須整體評估證人及獨立佐證。本案法院接納 PW1 證供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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