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MAN HO DCCC873/2021

假冒招聘者猥褻侵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同類罪行累犯,判囚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21/7/2022[2022] HKDC 7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MAN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案情摘要

被告 WU MAN HO 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2021年4月22日,年僅18歲的女學生X從深水埗港鐵站返回住所,被告尾隨她進入大廈,冒充時裝公司經理,以招募模特兒為由取得信任,帶她到五樓與六樓之間的樓梯間。被告以進行「敏感度測試」為藉口,要求X裸露身體,觸摸其胸部、插入手指觸碰私處並舔舐私處。X多次表示拒絕,感到害怕及頭暈。被告有多次同類猥褻侵犯定罪,本案為第九次同類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多次同類犯罪紀錄對刑期起點的影響。控方強調行為有預謀、對年輕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且被告具有高度重犯風險。辯方則依賴被告及早認罪、表示悔意,以及家庭和財政壓力,並引用 HKSAR v Yau Kin Wai 協助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或指引,須按個案事實及《刑事罪行條例》所容許的最高十年監禁作出判斷。案情嚴重之處包括被告精心策劃、假冒招聘者、將受害人帶至偏僻位置、在她多次拒絕後仍持續作出羞辱性及侵入性的行為,以及對其生活和考試造成長期影響。法庭認為,受害人年輕、被告手法卑劣,審訊後刑期起點為四年。被告有八次涉及八項猥褻侵犯的過往定罪,本案為第九次同類定罪;根據相關判例,持續重犯是嚴重加刑因素,反映阻嚇不足及保障公眾的需要,因此刑期起點上調兩年至六年。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an Wai [2016] 2 HKLRD 703,確認猥褻侵犯沒有量刑指引,應按個案處理;引用 HKSAR v Cheung Kwok Yip, Peter [2010] 3 HKC 470,說明相同或類似定罪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引用 HKSAR v Lau Tsz Ho, unrep CACC 144/2014,確認持續重犯可提高刑期起點,以加強個人阻嚇及保障社會。法庭認為 HKSAR v Yau Kin Wai, unrep CACC 398/2003 案情完全不同,不能協助本案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法庭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四年。判決由 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作出。

判決啟示

相同或類似性罪行的累犯紀錄可大幅提高量刑起點,理由在於持續犯罪、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以及保障公眾的需要。及早認罪扣減並不會消除嚴重犯罪及高度重犯風險所帶來的加刑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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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冒時裝公司招聘模特兒後猥褻侵犯,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被告有預謀、持續侵犯年輕受害人及造成長期心理影響,並因其有八次同類定罪而加重刑期;雖然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仍判囚四年。

Q.過往多次猥褻侵犯定罪會否令今次刑期增加?
A.

會。持續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被告,並涉及保障公眾的需要,因此法庭將量刑起點由四年上調兩年至六年,本案再因認罪扣減後判囚四年。

Q.猥褻侵犯罪是否有固定量刑指引?
A.

法庭指出此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或指引,必須按個案事實及最高十年監禁的法定上限處理。本案因情節極為嚴重及被告累犯,最終判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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