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鋒案 DCCC636/2025

多次行使偽鈔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四項行使偽鈔罪,判監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5/2/2026[2026] HKDC 2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紹鋒於2024年2月至9月期間,先後四次在便利店、快餐店、的士及油站,以偽製的港幣500元或1,000元紙幣進行消費或增值,合共行使5張偽鈔,總面額為港幣3,000元。被告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告人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與偽鈔相關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多次行使偽製紙幣 (passing or tendering a counterfeit note) 的量刑基準,以及如何考慮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持續犯案模式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行使偽鈔嚴重影響金融市場及無辜市民。量刑需考慮偽鈔數量、面額、像真度及行使次數。法官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HKSAR v Li Ho Yin)」及「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等案例,認為被告人具持續犯案模式,且過往有同類罪行紀錄,顯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法庭採納每項控罪42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總刑期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HKSAR v Li Ho Yin) [2013] HKCA 580」、「HKSAR v Li Tsz Chung [2011] HKCA 312」、「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 [2021] HKCA 246」、「律政司司長 訴 殷俊方 [1993] 1 HKCLR 4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四項「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被判監禁28個月。第五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不予檢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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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使偽鈔會被判監禁嗎?
A.

會。行使偽製紙幣 (passing or tendering a counterfeit note) 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本案被告因四度行使偽鈔,且有同類案底,最終被判監禁28個月。

Q.經濟困難是否可以作為行使偽鈔的減刑理由?
A.

不可以。法庭引用案例指出,經濟困難並非減刑理由。行使偽鈔者是犯罪鏈條的一環,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公眾。

Q.法庭如何決定行使偽鈔的判刑長短?
A.

法庭會考慮偽鈔的數量、面額、像真度、行使次數及持續性。本案被告因具持續犯案模式及有相關刑事定罪紀錄 (criminal conviction record),被視為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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