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案 DCCC1153/2021

闖入辦公室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被判即時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20/7/2022[2022] HKDC 7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德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1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進入加州大廈一間公司的辦公範圍,在會議室及後門附近徘徊,並曾嘗試開啟後門。保安員發現他後報警。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戴上手套進入,並在警誡下承認進入公司是為查看有何物品可偷。他沒有取走任何物品,亦沒有使用破壞性工具或逃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多次同類不誠實案底、臨時起意、未有取走財物、沒有使用工具和及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量刑起點低於24個月;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案情及慣犯因素提高基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HKSAR v Ho Kwok-cheong 可作參考,但不能機械套用,因兩案的案情及背景不同。被告人有16次盜竊案底,且多次被判監禁,構成提高量刑基準的重要因素;這並非就過往罪行再次懲罰,而是履行對慣犯作適當量刑的責任。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因大量不誠實案底加刑3個月,因臨時起意減刑6個月,得27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8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o Kwok-cheong(DCCC 1019/2016)作量刑參考。該案顯示有大量案底時可提高量刑基準,但本案法庭強調必須按個別案情處理,不能將該案的24個月起點直接套用。適用法例為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定罪。法院以27個月為扣減後基準,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8個月即時監禁,沒有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慣犯因素可提高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但其作用不是再次懲罰過往罪行。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臨時起意、未遂及未有取財等因素,須與案底整體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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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辦公室但沒有偷到東西會判多久?
A.

沒有取走財物並不排除入屋犯法罪。法院會衡量入內意圖、犯案方式、案底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雖未取財,仍因多次盜竊案底被判即時監禁18個月。

Q.有多次盜竊案底會否加重入屋犯法刑罰?
A.

會。慣犯因素可提高量刑基準,但不是再次懲罰過往罪行。本案被告有16次盜竊案底,法院因此在30個月起點上加刑3個月,後判處18個月監禁。

Q.入屋犯法及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及時承認控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法院先計算27個月的量刑基準,再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18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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