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亦夫案 DCCC727/2021
網上騙取門票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亦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因以虛假說法兜售演唱會及棟篤笑門票而被控十八項欺詐罪。他承認其中十四項控罪,涉及二十三名受害人及港幣529,900元;其餘四項控罪依控方申請留在法庭存檔。被告向買家表示收款後會在表演前交票,誘使他們把款項轉入指定帳戶,收款後卻失去聯絡,既沒有交票,也沒有退款。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將門票款項投入賭博並全部輸掉。他及時認罪,法庭遂就十四項罪行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需決定網上兜售不存在或無法交付的門票、向多名買家收款後失聯的欺詐行為,應採納何種量刑基準;罪行數目、受害人數、損失總額及犯案期間如何影響總刑期;以及及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透過社交媒體及通訊軟件招徠買家,手法與網上詐騙相類,梁耀輝案對網上詐騙嚴重性的分析適用。此類罪行容易仿效、難以偵查,損失亦難追回,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十四項控罪涉及二十三名受害人、港幣529,900元及約五個月犯案期,整體情節較梁耀輝案嚴重。法庭不因久遠的誠信定罪紀錄加刑;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綜合各控罪及總體刑罰原則,量刑基準為四十二個月,扣減後為二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提供網上詐騙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的分析,法庭認為其原則適用,但本案整體情節較重。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青怡、HKSAR v Ho Kai Yu、HKSAR v Hui Wing Ch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雪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俊等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十四項欺詐罪被判監禁,總量刑基準為四十二個月;扣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後,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各控罪刑期按判刑理由書所列部分分期執行,其餘四項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判刑須按罪行情節及整體嚴重性調整,不能單以單一控罪或個別受害人的損失衡量。以社交媒體兜售門票並收款後失聯的行為,可具有網上詐騙的公眾風險及阻嚇需要;本案顯示多項控罪可透過分期執行,形成適當的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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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賣演唱會門票,收錢後不交票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以虛假門票交易騙取二十三名受害人共港幣529,900元,承認十四項欺詐罪。法庭扣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後,判處總刑期二十八個月。
Q.網上門票詐騙會否因受害人不多而只判短期監禁?
法庭會考慮罪行總體嚴重性,包括控罪數目、受害人數、損失及犯案期間。本案涉及二十三名受害人及十四項控罪,法庭判處扣減後監禁二十八個月。
Q.及時承認網上門票詐騙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被告及時承認十四項欺詐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先採納四十二個月的總量刑基準,扣減後判處監禁二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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