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HIU MAN (D2) DCCC153/2022

替人把風搬運贓物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3個月
被告兩罪合共判監二十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9/6/2022[2022] HKDC 8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HIU MAN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並按修訂後案情被定罪。2021年5月6日,餐廳玻璃門被打破,內有一個價值2,500港元、載有32,799港元現金的保險箱被盜。被告在餐廳外把風,知悉同黨犯案,其後與同黨乘的士將保險箱帶回住所。2021年7月20日,警方在被告住所上鎖抽屜內搜出含有甲基安非他明的毒品及吸食工具。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育有一名九歲兒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入屋犯法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辯方主張被告角色次要、涉案財物價值不高、毒品數量少、首次犯案且有悔意,並要求兩項刑罰同期執行。控方立場則按案情及既定量刑起點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認定被告與另外兩人以共同犯罪計劃犯案,分工包括把風及協助搬運保險箱。非住宅處所、有一定預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三人共同犯案增加3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藥物影響及清白紀錄不構成額外減刑因素。管有危險藥物方面,法院因被告是初犯並考慮其失去接受戒毒所康復機會,採用3個月起點,認罪後減至2個月。兩罪發生於不同日期且性質無關,僅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以及《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8(1)(a)及(2)條。入屋犯法罪的非住宅處所量刑起點依據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辯方另引用 HKSAR v Tang Kin Chung Harry、HKSAR v Mok Cho Tik 及 Archbold Hong Kong 2022。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入屋犯法罪判監22個月;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與首罪刑期同期,另一個月連續執行。案件總刑期為監禁23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犯罪中的把風及協助搬運可構成具實質責任的角色。清白紀錄已納入認罪扣減,不會重複減刑。不同日期及性質的罪行通常不會完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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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餐廳外把風也會被視為爆竊同黨嗎?
A.

法院認定被告與另外兩人有共同犯罪計劃,其把風及協助搬運保險箱均屬實質角色,因此按入屋犯法罪判處22個月監禁。

Q.首次管有少量冰毒會判監嗎?
A.

被告是初犯,但管有兩部分含甲基安非他明的物質及吸食工具。法院採用三個月起點,認罪後判兩個月監禁。

Q.入屋犯法和管毒罪的刑期可以完全同期嗎?
A.

法院認為兩罪在不同日期發生且性質無關,故只讓管毒罪其中一個月同期,另一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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