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懷案 DCCC843/2021
持刀追擊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文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彭文懷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2021年4月30日,他在東涌一處越南同鄉聚集地點因口角而辱罵受害人,並持約18吋長的牛肉刀追趕正在離開的受害人,兩度向其頭部揮刀。受害人以手阻擋,導致左手掌、屈肌、正中神經及血管嚴重割傷,留院六日並接受治療。被告人案發時飲酒,但承認知悉自己的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持刀追擊手無寸鐵且正在離場的受害人、造成嚴重手部傷勢及在公共地方犯案,應如何反映罪責?辯方主張沒有預謀、單獨犯案、受酒精及情緒影響、過往九年沒有犯事並已認罪,要求從輕判刑;控方則強調罪行及武器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衡量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酒精影響、是否單獨犯案、武器性質、使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人持可致命的牛肉刀追擊毫無防備且正離開的受害人,並向其頭部揮刀;受害人手部傷勢嚴重,故罪責高。公共地方犯案及並非受挑釁屬加刑因素;沒有預謀及單獨犯案則獲考慮。酒精不是減刑因素,因被告人自行飲酒且其行為令衝突升級。量刑起點為監禁45個月,因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uen Wai Ku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及 HKSAR v Fan Tak Wan,說明一般刑期及量刑幅度;HKSAR v Chan Chun Tat 列出重要量刑因素。HKSAR v Chu Sze Wing 用作比較相近案件。辯方所引三宗案例的參考價值較低,因未經上訴法院討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自行飲酒導致衝動通常不構成減刑因素,尤其被告人明知衝突風險仍飲酒。持刀追擊正在離場的受害人及向頭部揮刀,即使最終只造成手部傷勢,仍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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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追趕正在離開的人並造成重傷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持刀追擊毫無防備且正在離場的受害人,並向其頭部揮刀,罪責嚴重。本案量刑起點為45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30個月。
Q.犯案前飲酒可以減刑嗎?
本案法庭認為自行飲酒不是減刑因素,尤其被告人明知與受害人已有不滿,仍飲酒並令情緒升級。因此酒精影響沒有帶來扣減。
Q.沒有預謀及沒有暴力案底會否獲得較輕判刑?
法庭接受被告人沒有預謀及單獨犯案,並考慮其沒有暴力案底;但持刀追擊和嚴重傷勢仍屬重大因素,最終在認罪扣減後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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