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展龍案 HCCC227/2021

僱員偷取鑽石戒指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9年
兩項盜竊罪合共判囚九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4/5/2022[2022] HKCFI 15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展龍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展龍原為 Tiffany & Co. 金鐘太古廣場分店售貨員,與董嘉琛串謀,以複製品替換兩隻鑽石戒指。第一隻戒指價值14,000,000元,第二隻價值9,378,000元,其後分別以3,000,000元及2,000,000元出售。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並稱因信用卡債務及家庭醫療開支而犯案。兩隻戒指其後已交還公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盜竊罪的量刑基準、應採用戒指的售價還是市場估值、認罪及合作應給予的減刑,以及兩項刑期在總量刑原則下應如何執行。辯方要求從輕判處,控方則要求按高價值財物盜竊的判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的判刑指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的澄清,認為應採用 Tiffany & Co. 所釐定的售價,而非辯方提出的 Rapaport Diamond Report 參考價值。14,000,000元及9,378,000元分別對應約9年7個月及7年7個月的量刑基準。被告有計劃地利用僱員職務及信任犯案,經濟困難並非有效求情理由;然而,法庭考慮認罪、合作、戒指歸還及總量刑原則,將刑期調整為總共9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 確立高價值盜竊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 作出澄清。R v Barrick、R v Trevor Clark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ong Chi Ling Eric則涉及量刑基準、認罪及總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盜竊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6年4個月,第二項5年。其中第二項刑期的2年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被告共須監禁9年。

判決啟示

法庭以失竊物品的零售售價而非較低的鑽石報價作量刑基礎。僱員背叛職務信任及有計劃犯案屬加重因素;認罪、合作及物品歸還則在總量刑時獲得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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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偷取高價鑽石戒指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兩隻戒指的公司售價及高價盜竊指引量刑,並考慮認罪、合作及戒指歸還,最終兩項罪行合共判處被告監禁九年。

Q.量刑時應採用鑽石市場估值還是商店售價?
A.

本案辯方提出 Rapaport Diamond Report 的較低估值,但法庭認為應採用 Tiffany & Co. 所釐定的售價,因而以14,000,000元及9,378,000元計算量刑基準。

Q.認罪和歸還贓物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法庭考慮被告及早認罪、與警方合作及兩隻戒指已歸還,但亦重視有計劃犯案及背叛僱員信任,最後將兩項刑期合併調整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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