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裕
被告人何啟裕利用Facebook、Instagram、旋轉拍賣及DCFever等社交媒體及網上平台,訛稱出售演唱會門票、寵物、外科口罩及其他貨品。他誘使70名受害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及電子錢包帳戶,總損失約港幣119,969.50元及人民幣1,500元。被告在取得款項後封鎖受害人,並未交付貨品。此外,被告曾在2019年棄保潛逃,且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犯罪紀錄。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多項欺詐罪 (Fraud) 訂定適當的刑期。控方主張被告是慣犯且在棄保潛逃期間犯罪,應予嚴懲。辯方則以被告經濟拮据、缺乏賠償能力及認罪為由,請求法庭輕判,並引用相關 precedent 建議將量刑起點定在30個月內。
法官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其 ratio decidendi 基於:(1) 網上詐騙針對社會大眾,影響廣泛且容易模仿,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必須達到 deterrence(阻嚇)目的;(2) 被告是慣犯 (recidivist),且犯案時間長達29個月,罪責嚴重;(3) 雖然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但其棄保潛逃期間犯罪是加重處罰因素。法官採取累計總數原則,在平衡總刑期與罪行嚴重性後定出最終刑期。
引用 HKSAR v Leung Yiu Fai (CACC100/2014) 確立網上詐騙的嚴重性(針對大眾、影響網購信心、易模仿、難偵破、難追討);引用 HKSAR v Kwok Tsz-hin (DCCC911/2020) 參考口罩詐騙的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4項欺詐罪。法庭裁定總刑期為監禁 28 個月。具體執行方式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第四項控罪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網上詐騙作為一種「針對公眾的無良罪行」,即使涉款金額未必極高,法庭仍會採取較嚴厲的判刑以達到阻嚇效果。同時,在棄保潛逃期間繼續犯罪會被視為顯著的加重處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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