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啟裕案 DCCC1125/2021

網上詐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四項欺詐罪合共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3/5/2022[2022] HKDC 4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何啟裕承認四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案發期間,他透過Facebook、Instagram及多個網上平台,訛稱出售演唱會門票、寵物、外科口罩及其他貨品,要求買家把款項存入其銀行或電子錢包帳戶,收款後即不交付貨物並封鎖受害人。案件涉及70名受害人,總損失為港幣119,969.50元及人民幣1,500元。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並曾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及繼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起點、網上針對公眾的連續詐騙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被告的重犯紀錄、棄保期間犯案、認罪和其他案件刑期應如何影響總刑期。辯方請求從輕判處,控方則強調案件規模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案件的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情節決定。網上詐騙以社會大眾為對象,容易模仿、難以偵破,並損害公眾對網上交易的信心,因此具有顯著阻嚇性。本案歷時約兩年,涉及70名受害人及巨額總損失,加上被告屢犯相同罪行,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法庭訂立四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後,因重犯紀錄加重,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同時考慮其他案件的五個月刑期,但不作全數扣減,最後確定總刑期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案,確認網上針對公眾的欺詐須具足夠阻嚇性,並可採用較高量刑起點;亦參考HKSAR v Kwok Tsz-hin,指出賠償程度及案件持續時間會影響量刑。法庭另參考被告過往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的背景。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欺詐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24個月、第二項3個月、第三項18個月及第四項18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網上交易欺詐即使個別損失不高,若受害人眾多、犯案持續及針對公眾,仍可導致具分量的監禁刑罰。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但慣犯身分及保釋期間犯案會顯著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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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假冒出售貨品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數目、犯案時間、損失、重犯紀錄及阻嚇需要。本案被告涉及70名受害人並屢犯同類罪行,四項欺詐罪合共判囚28個月。

Q.認罪後欺詐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給予認罪三分之一的減刑,但認罪並不抵銷重犯紀錄及保釋期間犯案的加重因素。被告最終總刑期由45個月量刑基準減至30個月,再調整為28個月。

Q.網上詐騙案件為何會判處即時監禁?
A.

網上詐騙容易模仿、難以偵破,並會削弱公眾對網上交易的信心。法庭認為本案歷時約兩年、受害人眾多且被告是慣犯,因此監禁是唯一恰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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