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泰案 DCCC627/2021

路霸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
被告因路霸傷人被判監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5/5/2022[2022] HKDC 4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浩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浩泰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因不滿巴士司機響號,先拍打巴士車門要求理論,約半小時後再聯同另一名男子到巴士總站尋找司機,二人將司機推向牆身並拳打其頭部約一分鐘。事主額頭裂傷、左眉血腫、鼻樑腫脹及鼻骨骨折,須縫針並休假七天。被告人有一項十年前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傷人罪的量刑、路霸案件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被告人的認罪、家庭負擔、飲酒、過往定罪、事主 allegedly 挑釁及受傷等因素應獲多少減刑。辯方要求社會服務令,否則刑期不多於六個月;控方則主張嚴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並非一時失控,而是與同伴專程前往巴士總站尋找事主,並聯手圍毆及造成鼻骨骨折,行為帶有報復及欺凌成分。道路使用者不應因交通爭執而訴諸武力,路霸案件須予嚴肅處理。自願飲酒不能作為求情理由,被告人在事件中受傷亦不構成減刑因素。參考案件只具說服力而非約束力;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罪行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基準刑為十二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橋穩、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貴玉及黃根達,以及 HKSAR v Lai Ka Lun,並注意三案均屬裁判法院上訴,只有參考作用。HKSAR v So Ming 說明道路暴力應受到嚴肅處理。適用法例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法庭先以十二個月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辯方提出的社會服務令申請不獲接納。

判決啟示

路霸案件即使傷勢並非最嚴重,若涉及事後尋仇、聯同他人及攻擊頭部,法庭可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自願飲酒通常不會帶來求情利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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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路霸聯同他人打傷巴士司機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事後尋找司機並聯手襲擊、造成鼻骨骨折,情節涉及報復及欺凌,拒絕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八個月。

Q.犯案前飲酒可以減刑嗎?
A.

本案法庭指出,被告自願飲酒後犯案,不能以酒精影響控制力作為求情理由;飲酒沒有帶來減刑利益。

Q.承認傷人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量刑基準為十二個月,法庭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八個月監禁;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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