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羽祥案 DCCC736/1995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被告兩罪總刑期為監禁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4/5/2022[2022] HKDC 4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羽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995年6月1日,警方在上海街埋伏並截查被告;被告逃跑,後在附近被制服。警員其後在其內褲內搜出兩袋毒品,經化驗確認含有38.45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被捕後再次推開警員逃走。被告過往曾因販運危險藥物及襲擊警務人員被判刑,並於1995年棄保潛逃,直至2021年回港自首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適當刑期、被告過往同類罪行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延遲認罪及棄保潛逃後能否獲三分之一認罪減刑,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坦白認罪、真誠悔悟及多年後自首,應獲最大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認定38.4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販運罪量刑起點為85.6個月。被告曾有兩次販毒前科,且在完成七年刑期約七個月後再犯,慣犯身分增加罪行的嚴重性及可責性,故將起點提高至92個月。抗拒警員罪以三個月為起點,因有同類前科提高至四個月。根據認罪減刑原則,棄保潛逃及延遲認罪只給予25%減刑;兩罪刑期分期執行。考慮被告在內地服刑17年、年事已高及自首,法庭再將總刑期降低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提供10至50克海洛英鹽酸鹽販運罪的五至八年量刑指引。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限制延遲認罪者獲三分之一減刑。HKSAR v Kwan Po Keung [2012] 2 HKLRD 12支持只給予25%減刑。法庭並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51個月;抗拒警務人員罪判監3個月,與首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棄保潛逃及長期延遲認罪會大幅限制認罪減刑;同類前科即使不為防止再犯而加刑,仍可因增加罪行嚴重性及可責性而構成加刑因素。法庭亦可整體考慮海外服刑時間及被告年齡,以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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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38克海洛英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海洛英鹽酸鹽重量及相關判刑指引訂定起點,再考慮前科及減刑因素。本案販運38.45克者最終被判監禁51個月。

Q.棄保潛逃後才認罪,還有三分之一減刑嗎?
A.

根據本案引用的判例,棄保潛逃及延遲認罪者不能獲一般三分之一減刑。本案法庭只給予25%認罪減刑。

Q.販毒罪和抗拒警員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按兩項罪行的性質及整體情況決定。本案認為兩罪性質不同,命令刑期分期執行,但其後因其他因素將總刑期調整為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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