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愷峯
第二被告人戚愷峯受僱於他人,於2020年7月6日凌晨與另外兩名男子在尖沙咀金馬倫道伏擊黃先生。黃先生當時準備上班,被襲擊者以玻璃樽擊中頭部並被踢踹約30秒,導致頭皮裂傷、血腫及左手掌骨骨折。第二被告人案發前四天剛從赤柱監獄獲釋,並在案後承認收受1,000港元報酬。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行進行量刑。辯方請求輕判,主張受害人傷勢非極嚴重且案發時行人不多;控方則強調此為有預謀的買兇傷人,具有高度 culpability。
法官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的原則,分析 s 17 罪行的 gravity 及 offender 的 culpability 時,需考慮預謀程度、動機、是否夥同犯罪、武器類型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官認為本案屬「買兇傷人」及「以多欺少」,且在公眾地方持械襲擊,需透過 deterrence 及 denunciation 予以嚴懲。此外,被告在出獄四天後即再犯,顯示缺乏悔意。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法官引用其關於 s 17 罪行量刑因素的分析,特別是針對 contract attacks 需要更高程度的 deterrence。
第二被告人承認罪名。法官將量刑基準定為四年半監禁,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三年。
本案強調「買兇傷人」(contract attacks)在量刑時會被視為嚴重加重因素,且在剛出獄即再犯的情況下,法庭較難接納其改過自新的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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