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愷峯案 DCCC213/2021
受僱持械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愷峯(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戚愷峯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2020年7月6日清晨,他聯同他人按安排在尖沙咀金馬倫道襲擊黃偉強。黃先生曾解僱其中一名施襲者,案發時遭人以硬物襲擊頭部,並被踢打約30秒,造成頭皮裂傷、手部瘀傷及骨折,須請病假八日。第二被告人承認收取一千元並以銀行轉帳取得款項,案發四天前才服刑完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辯方主張傷勢不算嚴重、案發時公眾影響有限、被告未收取報酬,並請求以不多於兩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控方則依案情主張案件屬預謀買兇、持械及集體襲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雖無正式判刑指引,但一般量刑基準為三至十二年監禁。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原則,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武器、襲擊方式、是否集體犯案、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並兼顧一般及個別阻嚇,以及譴責暴力。案件涉及預謀買兇、獲利、以多欺少、在公眾地方持玻璃樽攻擊頭部及持續襲擊等嚴重情節,故定量刑基準為四年半;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尤其第49至50段,評估第17條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譴責暴力的需要。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喬(DCCC 72/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健朗(DCCC 410/2015)作量刑參考,但判決特別指出陳駿達案最具幫助。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法庭以四年半為量刑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戚愷峯監禁三年。判刑理由書未載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傷勢未達極嚴重程度,預謀買兇、收取報酬、集體持械在公眾地方襲擊,仍可大幅提高量刑起點。被告在上次服刑後僅四天再犯,亦被視為不利個人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持玻璃樽襲擊他人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預謀買兇、收取報酬、集體持械及在公眾地方襲擊均屬嚴重因素,先以四年半為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監三年。
Q.受害人傷勢不嚴重仍可重判嗎?
可以。法庭須整體考慮預謀、武器、集體犯案、襲擊持續時間及公眾安全,而不只看傷勢;本案雖無永久傷害,仍判被告監禁三年。
Q.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扣減,但不會消除嚴重加刑因素。本案量刑基準為四年半,法庭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三年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