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眞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在太古城中心與三名行人(溫先生、梁碧琪及梁瑩瑩)發生言語爭執,隨後持刀襲擊溫先生及其妻子梁碧琪。隨後,被告人襲擊梁瑩瑩,並在被制服過程中咬掉當時嘗試調停的趙家賢議員部分左耳。四名受害人均受傷,其中溫先生與趙議員傷勢嚴重,且多名受害人患上創傷後遺症 (PTSD)。
本案為判刑程序。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傷勢嚴重程度、攻擊手段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如酗酒、抑鬱症及初犯)決定適當的刑期。辯方主張被告人當時受酒精影響且無預謀,並提及被告人及其家人在事後遭受「私了」及起底之苦,請求輕判。
法官分析量刑時,參考了上訴庭在陳駿達案中關於「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原則,通常起點為 3 至 12 年。法官考慮到被告人獨自行事、受酒精影響且非預謀,但襲擊手段野蠻(如咬耳)且造成嚴重永久傷害及心理創傷。法官分別為四項控罪設定量刑起點,並在總刑期中給予 6 個月扣減,以考慮被告人被「私了」及家人受影響之因素。
引用陳駿達案關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指引,確立了 3 至 12 年的量刑範圍及其考慮因素(如預謀、武器、傷勢等)。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14 年 6 個月。具體為:第一項控罪 7 年,第二項 3 年半(同期執行),第三項 7 年(分期執行),第四項 6 個月(分期執行),總計 14 年半。
本案強調了即使被告人有精神健康問題(抑鬱症)或受酒精影響,若攻擊手段極其野蠻且造成永久性身體殘疾(如咬掉耳朵),法庭仍會採取嚴厲量刑。同時,法庭承認事後遭受的非法律暴力(私了)可作為微小扣減刑期的考慮因素。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