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眞案 HCCC204/2020
持刀襲擊多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眞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陳眞被陪審團裁定四項控罪成立: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中心發生爭執後,被告取出刀具,刺傷溫浩倫及梁碧琪,並咬掉趙家賢左耳的一部分;他亦以拳腳、背囊及拉扯頭髮襲擊梁瑩瑩。四名受害人均受不同程度身體或心理創傷。被告否認控罪,辯稱飲酒後失去意識,沒有傷人意圖,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刑罰如何衡量,包括傷勢嚴重程度、武器、預謀、酒精影響、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被告的精神健康。控方強調襲擊突然但暴力嚴重且造成長期傷害;辯方則主張被告初犯、單獨行事、受酒精及抑鬱症影響,應判同期執行並予較大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可判終身監禁,法律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須依案件具體事實而定。量刑時參考陳駿達案所列因素,包括是否預謀、襲擊原因、被告目的、精神狀況、酒精或毒品影響、武器及力度、傷勢及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法庭認為被告單獨及突發行事、受酒精影響,但使用尖銳刀具,並造成嚴重及永久傷害。抑鬱症並非導致犯案因素,酗酒則屬相關因素。各罪量刑起點合共18年,考慮被告遭受嚴重襲擊及家庭受影響後,整體扣減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特別參考上訴庭案件陳駿達,確認「傷人17」案件一般刑期約為3至12年,但特殊案情可超越此範圍。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40條處理相關罪行;本案未有提供陳駿達案的正式引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已被定罪。第一項及第二項各判監禁7年,兩者同期執行;第三項判監禁7年,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第四項判監禁6個月,亦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多名受害人及不同程度的永久或心理傷害可顯著提高整體刑責。酒精影響可獲考慮,但不必然構成大幅減刑因素;被告因自身暴力行為引致的民事賠償及家庭財務損失,並非當然的求情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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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三人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預謀、酒精影響及受害人的長期創傷。本案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最終合共判監禁十四年六個月。
Q.飲酒後傷人可以大幅減刑嗎?
酒精影響可以是量刑因素,但不會自動免除責任或帶來大幅減刑。本案法庭承認被告受酒精影響,仍因使用利刀及造成嚴重傷害而判處長期監禁。
Q.被告是初犯,持刀傷人可以判輕一點嗎?
初犯身分屬可考慮因素,但須與罪行嚴重性及受害人所受影響平衡。本案被告沒有案底,但三項傷人及一項襲擊仍判合共十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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