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QUANG HIEN
被告人與妻子(受害人)及長女住在旺角分間單位。2021年4月4日,雙方因離婚及懷疑外遇爭執。受害人與女兒離開單位時,被告人持𠝹刀截停並多次揮刀襲擊受害人面部及雙手。受害人受傷後逃入髮廊求救。被告人隨後自首,承認傷害妻子並割傷自己手臂。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有意圖而傷人」之定罪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人並非預謀襲擊,而是因感情問題一時衝動,且受害人呈交求情信希望輕判。控方則強調使用致命武器及造成嚴重永久傷勢的嚴重性。
法官根據 HKSAR v Chan Chun Tat 確立的原則,分析罪行嚴重性,考慮到被告人針對面部施襲意圖毀容,且造成永久性疤痕及手指功能受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雖然考慮到被告人無前科、衝動犯案及受害人求情,但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原則,強調法庭不容忍使用致命武器解決爭吵,必須以嚴懲起阻嚇作用。
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關於量刑考慮因素及家庭暴力之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關於使用致命武器之嚴懲原則;HKSAR v Yu Koon Mam 關於面部受傷量刑起點之參考;以及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關於持表格 8 人士不應上調刑期起點之原則。
被告人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 4 年 3 個月,因被告人坦白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處入獄 2 年 10 個月。
本案重申法庭對家庭暴力及使用刀具襲擊的零容忍態度。即使受害人請求輕判,法庭仍會優先考慮罪行本身的嚴重性(尤其是永久性毀容及功能受損)以維持量刑的一致性與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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