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QUANG HIEN DCCC723/2021
持𠝹刀襲擊妻子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QUANG HI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勞潔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妻子及有學習障礙的長女同住。妻子因感情問題提出離婚,被告人拒絕,雙方於2021年4月4日爭執。妻子帶女兒離開住所時,被告人持𠝹刀在樓梯間追截,數次揮刀襲擊妻子面部;妻子以右手抵擋而受傷,面部、鼻樑及右手留下多處裂傷,部分傷勢永久影響手指活動並造成明顯疤痕。被告人其後自首,承認傷害妻子,並在錄影會面中交代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襲擊是否預謀、武器及傷勢的嚴重程度、家庭暴力及情緒因素,並衡量被告人無案底、自首、悔意、受害人求情信及適時認罪折扣。辯方主張案件屬一時衝動,應採取較低刑期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相關判例,認為本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通常刑期範圍並非量刑指引,須按個案事實判刑。襲擊面部、使用可致命𠝹刀、多次施襲及造成永久傷害,顯示罪行嚴重;家庭爭執、非預謀、無案底及情緒失控只能作為減刑因素。受害人希望輕判並不取代法庭按罪行嚴重性判刑的責任。法庭定下四年三個月的判刑起點,再因坦白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說明本罪一般刑期為三年至十二年,但並非固定指引。HKSAR v Chan Chun Tat 列出預謀、武器、傷勢、情緒狀態及家庭暴力等判刑因素。HKSAR v Yu Koon Mam 支持面部𠝹刀傷害可採五年刑期起點;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確認不應僅因被告持表格8而提高刑期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以四年三個月為判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折扣,判處監禁兩年十個月。沒有另行提高刑期起點。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家庭暴力中使用刀具及針對面部施襲會受到嚴厲處理,即使受害人求情,法庭仍須以罪行嚴重性及阻嚇作用為核心。被告人的移民或免遣返聲請身分不會自動導致刑期增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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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𠝹刀襲擊妻子並造成面部傷痕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刀具、面部永久傷痕、家庭暴力、無案底及認罪等因素,判被告監禁兩年十個月;認罪折扣前的判刑起點為四年三個月。
Q.受害人寫求情信,家庭暴力案件是否可以輕判?
受害人的意願可以協助法庭了解罪行影響,但不會取代按罪行嚴重性及阻嚇作用判刑的責任。本案仍判監禁兩年十個月。
Q.有免遣返聲請會否令刑期起點提高?
法庭接納被告持表格8身分不應導致刑期起點上調,並以四年三個月為起點,再因坦白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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