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煌(D1)等 DCCC113/2021

多宗暴動案件能否合併審訊?

申請部分獲批
第一項申請駁回,第二項申請批准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11/4/2022[2022] HKDC 292
合併案件:DCCC114/2021DCCC116/2021DCCC113/2021DCCC115/2021DCCC112/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煌(D1)等(DCCC 115/2021、112/2021、114/2021、113/2021及116/2021)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

案情摘要

控方就五宗涉及暴動、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事案件,申請分別合併審訊。第一項申請要求合併DCCC 115/2021、112/2021及114/2021,涉及26名被告人;第二項申請要求合併DCCC 113/2021及116/2021,涉及23名被告人。原有案件已按爭議事項及法庭資源分拆排期。控方因應場地及資源變動,建議改以大型法庭合併審訊。多數被告人反對,憂慮審期延長、法律代表更換、費用增加、疫情風險及程序不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刑事案件合併審訊申請。核心問題是:在案件已分拆及排期後,控方是否提出充分理由改變安排;合併是否會造成被告人不公、增加審訊複雜程度或損害公平審訊權;以及法院應如何平衡善用司法資源與被告人的程序利益。部分被告人亦反對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合併審訊屬非正審申請,不涉及事實裁斷;在疫情及法律程序一般延期的背景下,書面陳詞已足以保障各方陳述立場的機會,並不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所保障的公正公開審問權。至於合併,法院採納實務指示9.3第1.4段所反映的原則:如控方要求取消或押後作為進度指標日期的審訊,須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第一項申請未能證明原有務實安排須改變;第二項申請涉及相類錄像證據及爭議,合併可善用新增法庭資源,且有充足時間處理代表更換及準備問題,故予批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Chow Shun Yung v Wei Pih & Another (2003) 6 HKCFAR 299第34至37段,確認第10條不必然要求口頭陳詞;並考慮HKSAR v Cheung Wai Ching [2022] HKDC 261,採用原訟法庭刑事實務指示9.3第1.4段所示的更改審期準則。法院亦提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及65C條所涉協議。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第一項申請,不合併審訊DCCC 115/2021、112/2021及114/2021;批准第二項申請,合併審訊DCCC 113/2021及116/2021。合併案件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審訊,預計40天,並命令雙方於28天內聯絡排期主任。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案件一經分拆及排期,控方不能僅以一般資源考慮要求改變安排;但若案件爭議及證據高度相類,且合併能有效運用新增法庭資源而不造成實質不公,法院仍可批准。判決亦確認此類非正審申請可在適當情況下以書面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多宗暴動案件可以合併審訊嗎?
A.

可以,但法院須考慮證據及爭議是否相類,以及合併會否造成不公。本案法院批准DCCC 113/2021與DCCC 116/2021合併,拒絕另一項合併申請。

Q.控方可否在案件排期後要求改為合併審訊?
A.

控方可以提出申請,但須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法院認為第一項申請不足以推翻原有安排,因而予以駁回;第二項則因證據相類及可善用法庭資源而獲批准。

Q.刑事案件合併申請可以不用公開聆訊嗎?
A.

可以。合併申請屬非正審申請,若不涉及事實裁斷,書面陳詞可讓各方充分表達立場。本案法院在疫情期間決定以書面方式處理兩項申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