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BUI YI, BELLA & Ors DCCC1045/2020

控制未成年少女賣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6個月;D2監禁22個月;D3監禁20個月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8/2/2022[2022] HKDC 2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BUI YI, BELLA, SHEK SO SZE and CHAN YING P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涉及一名16歲少女X的賣淫安排。D1承認介紹X成為兼職女友,並按X接客次數收取佣金;D2及D3則替X刊登照片、尋找客戶、安排交通、收取款項及控制工作流程。X在兩日內為八名客戶提供性服務。其後X因身體不適拒絕工作,D2、D3及一名不明人士透過WhatsApp威脅公開照片及影片,要求X支付三萬三千四百元或恢復工作。D1承認依靠X賣淫收入為生;D2、D3承認控制他人賣淫及勒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D1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D2、D3控制X以供賣淫;D2、D3以威脅公開照片、影片要求付款是否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及各被告的角色、認罪、清白紀錄和D3協助控方應獲多少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罪行嚴重,只有即時監禁才足以反映譴責及阻嚇需要。量刑時考慮X年僅16歲、多人共同行事等加重因素,亦考慮罪行時間短、缺乏精密策劃、沒有暴力或脅迫,以及三人均無案底。D1角色較輕,依靠賣淫收入罪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D2、D3控制賣淫及勒索分別以十八個月及二十一個月為起點。三人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D3因非供詞對D1認罪有有限實際作用,總折扣增至38%。兩罪不可完全同期執行,但按總體性原則部分同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處理D3所稱協助執法機關的減刑要求;由於D2早於D3提供非供詞前已表示認罪,該供詞對D2沒有作用,但對D1認罪有有限影響。法庭亦參考辯方提交的量刑案例及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37(1)條被判監禁6個月。D2就控制賣淫判12個月、勒索判14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2個月。D3相應判11個月及13個月,其中9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未成年人的賣淫控制及其後勒索,即使期間短、沒有暴力,仍可能必然導致即時監禁。法庭並拒絕將勒索罪與控制賣淫罪完全同期執行,以反映兩罪並非必然相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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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控制16歲少女賣淫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未成年人的年齡及多人共同行事屬加重因素,即使罪行短暫且沒有暴力,仍須即時監禁。本案D2因控制賣淫及勒索合共被判監禁22個月。

Q.以照片及影片威脅索款是否屬勒索?
A.

本案被告以公開X的照片及影片作威脅,要求她支付三萬三千四百元或恢復工作。D2及D3均承認勒索罪,分別就該罪被判監禁14個月及13個月。

Q.及早認罪和協助警方可減多少刑期?
A.

三名被告及早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折扣。D3的非供詞對D2沒有作用,但因影響D1認罪,總折扣增至38%;法庭最終判D3合共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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