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M. DCCC406/2021
教師與未滿十六歲學生性交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M.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X的班主任、中國語文教師及學生會導師。X於2020年6月至10月期間年僅15歲。控方指被告人在其粉嶺住所多次猥褻侵犯X,並於2020年10月12日與她性交。被告人承認兩次曾與X擁抱及接吻,否認其餘指控,並稱自己真誠且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法官接納X的證供,認為被告人知悉她未滿16歲,且其年齡抗辯並不可信。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能否證明七項指控,以及被告人能否就猥褻侵犯罪證明自己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法庭亦須判斷X的證供是否可靠、未被控告行為能否接納,以及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是否容許年齡信念作為抗辯。
判決理由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未滿16歲者不能同意猥褻侵犯;被告人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其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16歲。法官接納X的證供,並以被告曾獲告知X接近15歲、其教師身份及可查閱學校資料等環境證據,裁定該信念不可信。第124條下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證明性交及女童年齡後,即使被告相信她已滿16歲亦不構成抗辯。未被控告行為可在有助交代背景且不造成不公平損害時接納,但不得用以推斷犯罪傾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確立猥褻侵犯罪的年齡信念抗辯:被告須證明其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孩已滿16歲。So Wai Lun v HKSAR確立第124條非法性交罪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2010)說明未被控告行為的接納用途、證明標準及不得作傾向推論的限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控罪1至7全部罪名成立,包括六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本判決為定罪裁決理由,沒有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指出,猥褻侵犯罪的年齡信念抗辯須由被告按相對可能性舉證;本案並未確立教師有法律責任查核學生年齡。法官亦謹慎限制未被控告行為的用途,明言不以該證供推斷被告有犯罪傾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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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稱以為未滿十六歲學生已滿十六歲,可以免除猥褻侵犯罪嗎?
猥褻侵犯罪容許被告提出真誠且合理的年齡信念抗辯,但須由被告按相對可能性證明。本案法官裁定教師知道學生未滿十六歲,抗辯不成立,六項猥褻侵犯罪全部罪成。
Q.與未滿十六歲女童性交,真誠相信她已滿十六歲能否免責?
法院依終審法院判例裁定,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年齡信念不能作為抗辯。本案法官接納性交證供及女童年齡,裁定該控罪罪成。
Q.未被檢控的其他觸摸行為可以在性罪行審訊中作證據嗎?
未被控告行為在有助說明案件背景及理解事情經過,且不造成不公平損害時可予接納,但不得用來推斷被告有犯罪傾向。本案法官接納會議期間的觸摸證供作背景,並未以此推斷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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