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在香港仔華富邨及華貴邨的多個住宅單位內連環犯案。他們利用電鑽等工具進入無人看管的單位,盜取包括現金(最高達40萬港元)、金飾、電子產品及護照在內的財物。第一被告人被發現持有作案工具及制服,而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協助「睇水」及熔金。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多項住宅「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定出適當的刑期。辯方主張考慮被告人的經濟困境及總量刑原則以求輕判;控方則強調其連環犯案的嚴重性。
法官根據 HKSAR v Chan Yui Man 確立的指引,住宅入屋犯法的初步量刑起點為 3 年監禁。法官引用 R v Brewster 考慮加刑因素,認為被告人共同犯案、具有類同前科且在出獄後不久即連環作案,故將起點上調至 42 個月。針對涉案金額極高的控罪二,起點進一步上調至 45 個月。最後根據 AG v Lui Kam Chi 的原則,在總刑期不過重的前提下,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 HKSAR v Chan Yui Man 確立住宅爆竊 3 年起點;R v Brewster 關於住宅爆竊加刑因素的分析;HKSAR v Liang Qing Rong 關於多項控罪量刑的參考;以及 AG v Lui Kam Chi 關於不同受害人案件刑期分期執行的原則。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總共 48 個月(4年)監禁。具體為:控罪二判處 30 個月,控罪四、五及六每項判處 6 個月,且後三項與控罪二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住宅爆竊中「慣犯」及「共同犯案」的嚴重加刑影響,且明確指出經濟困境並非法定減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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