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賢案 DCCC302/2021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第一被告人)及鄭志明(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三項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香港仔華富邨及華貴邨四個單位。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兩人進入或企圖進入住宅單位,偷取現金、金飾、電器及其他財物,總值包括一宗超過港幣40萬元的損失。第一被告人涉及撬門、攜帶工具及留下指紋;第二被告人多次協助把風及處理贓物。兩人均有近期及同類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住宅入屋犯法的適當量刑起點、共同犯案、攜帶工具、同類前科、連環犯案及高額損失等加刑因素的作用,以及適時認罪扣減和總量刑原則如何適用。兩名被告人要求考慮認罪、悔意及經濟困境,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前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一般住宅入屋犯法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但該起點適用於初犯者。本案兩人共同犯案、攜帶工具、具近期同類前科,並在約三個月內連環犯案,故每項控罪的起點上調六個月至四十二個月;涉及超過港幣40萬元損失的控罪再上調三個月至四十五個月。兩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分別形成三十個月及每項二十八個月的刑期。依總量刑原則,四項控罪的適當總刑期為六年,扣減後為四年;不同日期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須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Yui Man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三年起點;HKSAR v Lau Pang 說明該起點適用於初犯者。R v Brewster列出住宅爆竊的加刑因素。HKSAR v Chan Kam Wing及HKSAR v Liang Qing Rong說明多項住宅爆竊的量刑。AG v Lui Kam Chi支持不同受害人及日期的刑期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總刑期四年監禁。控罪二判監三十個月;控罪四、五及六各判監二十八個月,其中每項六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八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住宅爆竊與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不可混同。共同犯案、同類前科及短期內連環犯案可顯著提高起點;經濟困境不是減刑因素,而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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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囚多久?
判刑取決於案情、前科、共同犯案及損失等因素。本案每項住宅爆竊先以三年為基準並加刑,認罪後兩名被告人各被判總刑期四年。
Q.有同類爆竊前科會否加刑?
會。本案兩名被告人均有近期及同類前科,並在短期內連環犯案,法庭因此把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上調六個月。
Q.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本案兩名被告人適時承認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但兩人的經濟困境及背景不構成減刑理由,最終各判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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