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mir Aftab HCCC50/2021

對九歲女童企圖強姦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年
企圖強姦罪判處監禁十年
高等法院(刑事)DHCJ Bruce, SC9/1/2022[2022] HKCFI 3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Amir Aftab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ruce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mir Aftab 因涉嫌於2019年10月8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的房間內侵犯九歲女童X而受審。陪審團一致裁定他不犯強姦罪,但以六比一裁定他企圖強姦罪成。X具有智力障礙,心理評估顯示其心智年齡約三歲;被告是X母親的朋友,並曾接載X及其孿生兄弟到其房間暫住。X哭喊後,其兄弟B介入,母親其後發現二人下身赤裸,並報警。法醫發現X陰部後聯合處有撕裂及出血傷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企圖強姦的量刑是否應低於完成的強姦,以及兒童年齡、智力障礙、被告與受害人的信任關係、身體傷害及心理創傷等因素的加重程度。控方主張罪行極為嚴重;辯方則指出罪名只是企圖、事件為單一次且沒有事前策劃。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企圖強姦通常可能較完成罪行獲較低刑罰,但並非必然如此;加重因素可令企圖罪的嚴重程度接近甚至超越某些完成罪行。本案受害人年僅九歲並有智力障礙,極為脆弱;被告明知其年齡,且利用成年人及母親朋友的信任地位。B的介入才中止行為,而非被告自願停止。雖然陪審團未確定已有插入,傷口及證據顯示行為距離完成強姦僅差數秒及數厘米,故量刑上幾乎不能區分。法庭並依《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18條及相關量刑判例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Billam and others,說明強姦及企圖強姦的起點與加重因素;Secretary of Justice v Lau Yun Leung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確認企圖強姦不必然較輕。HKSAR v Kong Yun Chiu、HKSAR v Tsang Chiu Yu及HKSAR v Tsang Chiu Tak強調兒童受害人的高度脆弱性及量刑因素。HKSAR v Lee Kwok Wai及HKSAR v Chow Yuen Fai說明即使沒有受害人影響報告,法庭仍可依常識推斷創傷。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強姦罪被判處監禁十年。法庭認為其行為極其可恥,雖屬企圖而非完成強姦,實際嚴重程度幾乎沒有分別。此前判定的強姦罪不成立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企圖強姦並非必然獲較完成強姦輕的刑罰;兒童年幼、智力障礙、信任關係及行為接近完成等因素,可支持極重刑罰。法官亦表示,受害人影響專業報告雖非必要,但可補充法庭的生活經驗與常識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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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強姦九歲女童最高可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受害人年幼且有智力障礙,行為距離完成強姦僅差數秒及數厘米,故判被告企圖強姦罪監禁十年。

Q.企圖強姦是否一定比強姦判刑輕?
A.

法庭指出企圖強姦通常可能較輕,但不是必然如此;如有嚴重加重因素,刑罰可接近完成罪行。本案被告獲判十年監禁。

Q.沒有受害人影響報告可否判重刑?
A.

可以。法庭可依生活經驗及常識推斷兒童性罪行造成的創傷,但認為專業報告有助補充判斷。本案仍在沒有該報告下判處十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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