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鈞浩等案 DCCC720/2020
策劃破壞輕鐵設施是否構成串謀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鈞浩、張溱煒、李懷恩及莊詩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指其於2019年9月5日凌晨策劃破壞輕鐵站的攝錄機、出入閘機及售票機。警方在屯門截停涉案私家車時,第一至第三被告在車內,並搜出鐵鎚、螺絲批、扳手、鉗、手套、口罩及替換衣物等物品。行車記錄儀錄下車內人士沿途勘察輕鐵站、討論破壞方法、掩蔽身分及逃走路線的對話。第四被告為車內女子,途中下車。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行車記錄儀記憶卡的證物鏈是否完整、是否曾遭不當干擾;車內對話是否已超越一般討論而構成協議;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參與串謀。辯方否認已達成協議,並質疑第四被告的身分及參與程度。
判決理由
串謀刑事損壞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criminal damage) 要求控方證明兩人或以上訂立協議、協議所涉的未來行為、各方意圖,以及履行協議將構成或涉及刑事罪行。法庭認為記憶卡雖有交接記錄不清及重新封存程序不理想之處,但沒有證據顯示遭篡改;完整錄音、閉路電視、被告衣着、工具及替換衣物相互印證。第四被告離車時仍屬討論階段,未能證明她已同意時間、地點及實行方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說明《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所要求的協議、未來行為、意圖及犯罪結果。法庭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輝 [2021] HKDC 195,但因此對 Cellebrite 手機資料不予倚重。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串謀刑事損壞罪成立;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判決理由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協議可由連貫錄音及客觀情況推論;證物交接存在瑕疵並不必然排除證據,關鍵在於有否實質干擾。單純積極參與討論而未形成明確協議,仍不足以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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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討論破壞輕鐵設施但未開始行動會否構成串謀罪?
單純討論未必足夠,控方須證明已達成協議及具備犯罪意圖。本案中,第一至第三被告的錄音、工具及逃走計劃證明已有協議,故被定罪。
Q.證物鏈有交接記錄不清會否令錄音不能呈堂?
不會自動排除證據,關鍵是有否實質篡改或干擾。本案雖有交接不清及重新封存瑕疵,法庭仍認為沒有干擾,接納記憶卡及錄音。
Q.積極參與破壞計劃討論但途中離開會否被定罪?
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已同意具體犯罪安排。本案第四被告雖積極討論破壞方法,但離車前未證實已同意時間、地點及方式,因此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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