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鈞浩及另三人
2019年9月5日凌晨,警方在屯門湖山路截停一輛私家車,車內有第一至第三被告。警方在車內搜獲鐵鎚、螺絲批、扳手、鉗子及多套更換衣物、頭套及口罩。警方檢取行車記錄儀後發現,第一至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在被捕前已下車)曾沿途經過多個輕鐵站,並詳細討論如何破壞閘機、售票機及遮蔽CCTV,以及計劃逃走路線及換裝以避捕。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達成協議以進行刑事損壞,構成串謀罪(Conspiracy)。辯方主要爭議行車記錄儀記憶卡的證物鏈(chain of evidence)完整性,指證物曾被非法干擾或刪減;同時主張車內對話僅屬討論而非達成協議。控方則認為對話及搜獲工具已足以證明其意圖及協議。
法官首先裁定記憶卡可予接納,認為雖然傳遞過程有不清晰之處,但內容連貫且與CCTV影像吻合,無證據顯示被不當干擾。關於串謀,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四項元素:(1) 兩人或以上之協議;(2) 協議之未來行為;(3) 當事人意圖;(4) 執行協議將構成犯罪。法官認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在第四被告下車後的對話已鎖定目標、定下路線及檢查裝備,已達成協議。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關於 common law 下串謀罪的定義及法定元素,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159A 及 159C 條。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第四被告由於在協議達成前已離開,控方未能證明其參與最終協議,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強調了行車記錄儀及CCTV影像在證明串謀意圖中的關鍵作用。此外,法官在處理數位證物時,若內容具有高度連貫性且能與其他獨立證據(如CCTV)相互印證,即使證物鏈存在微小瑕疵,亦不必然導致證物不可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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