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再明案 DCCC696/2021

擅自離開檢疫地點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十五天並罰款二千元
違反檢疫判監十五天並罰款二千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1/2022[2022] HKDC 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再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吳再明於2020年11月10日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香港,獲發命令須在指定處所接受十四日強制檢疫,直至11月23日午夜為止。11月13日晚上,他未經授權離開油麻地的檢疫地點,前往購買食物及胃藥,且沒有通知衞生署。其後,他在佐敦街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未佩戴口罩,翌日凌晨被捕。他承認兩項控罪,分別是違反檢疫限制及違反指定期間在指定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刑事控罪及刑罰問題:被告離開指定檢疫地點是否違反香港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以及在街上未佩戴口罩是否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量刑上則須考慮疫情背景、離開原因、認罪折扣及即時監禁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發時香港疫情嚴重,違反檢疫令及口罩規定會增加公眾及公共衛生風險,刑罰須具足夠阻嚇性。第一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被告不但擅自離開檢疫處所,並在街上沒有佩戴口罩,使案情加重。法庭以二十天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承認控罪,即使並非最早認罪,仍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判監十五天。第二項控罪則因已就第一項判監而判罰款2,000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8(1)及(5)條,以及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條,並參考當時同類案件的判刑情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判即時監禁十五天;第二項控罪判罰款2,000元,從其保釋金中全數扣除。判刑反映疫情期間違反檢疫及口罩規定的公共衛生風險。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在疫情嚴峻期間擅自離開檢疫地點,即使理由是購買食物或藥物,仍可能導致即時監禁。認罪折扣不會自動排除即時監禁;同時違反檢疫及口罩規定會被視為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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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擅自離開強制檢疫地點會被判囚嗎?
A.

可以。在本案,被告為購買食物及胃藥而離開檢疫地點,未獲授權亦沒有通知衞生署;法庭在疫情嚴重背景下判處即時監禁十五天。

Q.檢疫期間在街上不戴口罩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被告在違反檢疫限制期間於街上沒有佩戴口罩,法院考慮其已因另一控罪被判監,故就口罩控罪判罰款二千元,並從保釋金扣除。

Q.認罪後違反檢疫規定可以避免監禁嗎?
A.

不一定。被告雖然認罪並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法庭認為疫情期間違反檢疫及口罩規定的公共衛生風險重大,仍判處十五天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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