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明樑案 DCCC415/2021

未成年交往性行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感化18個月
六項控罪均判感化令,毋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4/12/2021[2021] HKDC 16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明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丘明樑於案發時17歲,女童X為14歲,兩人在同一所中學就讀並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被告在住所內觸摸及以手指侵犯女童X,並五次與她進行非法性交,其中兩次沒有使用安全套。女童其後向老師透露事件並報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六項控罪。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抑鬱及焦慮病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是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五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後,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兒童性罪行須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以被告年輕、雙方為情侶、沒有案底、真誠悔意、精神健康及低重犯風險,要求採用感化令而非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及124(1)條所涉罪行,並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重申的原則:兒童性罪行通常須考慮阻嚇及保護兒童,但刑罰必須按個案情節決定。法庭衡量被告僅年長三年三個月、案發時亦為未成年人、沒有操縱或暴力、傷害較輕、真誠認罪悔改、沒有案底及重犯風險低,認為無須監禁或其他拘禁式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指出,兒童性罪行須保護易受傷害兒童並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但沒有規定所有案件均須監禁;刑罰仍須視乎個案情節。本案依此作個別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被判接受18個月感化令,並須保持行為良好、遵從居住及工作指示、定期會見感化官、變更地址或職業時通知,以及按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療及輔導。六項感化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兒童性罪行即使涉及多次行為,若被告案發時年輕、與受害人年齡相近且具重大求情因素,法庭仍可在阻嚇原則下判處非拘禁式刑罰。感化令條件亦可包括持續輔導及治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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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少年與14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會如何判刑?
A.

法庭須保護兒童並考慮阻嚇,但會按個案情節量刑。本案被告年紀接近、沒有案底、即時認罪及真誠悔改,最終六項控罪均判18個月感化令。

Q.兒童性罪行是否一定要判監禁?
A.

不一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確認刑罰須按個案決定,並非一律監禁。本案法庭因被告年輕、沒有操縱或暴力及重犯風險低,認為感化令已足夠。

Q.本案感化令附有哪些條件?
A.

被告須保持行為良好,遵從感化官對居住及工作的指示,定期會面及接受家訪,變更地址或職業時通知,並按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療及輔導;六項命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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