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Lin Tak DCCC448/2021

上班偷取貨物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僱主盜竊罪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21/12/2021[2021] HKDC 16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Lin Ta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受僱於 Qite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 擔任倉務員。公司於2021年2月23日盤點時發現1,893件 Intel CPU 遺失。翌日,被告承認在工作期間偷取CPU並出售,所得25萬港元用於償還因賭博所欠債務,款項其後已全部花掉。公司因盜竊損失716,310港元。被告有32項定罪紀錄,主要涉及盜竊;本案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的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僱員在工作期間偷取僱主貨物的量刑、損失金額所對應的刑期幅度,以及被告即時認罪、合作和過往32項定罪紀錄對刑罰的影響。辯方請求不因過往紀錄加刑;控方依循適用量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僱主盜竊涉及受託信任及違反對僱主的責任。《盜竊罪條例》下可判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依據 Cheung Mee Kiu 及 Ng Kwok Wing 的量刑指引,涉及25萬至100萬港元的盜竊,刑期幅度為兩至三年。考慮公司716,310港元損失及案件情節,起點為30個月。被告雖即時坦白並合作,但32項相同或類似定罪屬加重因素,加刑3個月至33個月;其認罪獲完整扣減,最終判監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所訂僱主盜竊量刑指引,並依 HKSAR v Ng Kwok Wing and Anor, CACC 398/2007 的更新版本處理刑期幅度及量刑。法庭亦援引《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最高刑罰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並被判處監禁22個月。刑期由33個月起點因完整認罪而作出扣減;判決並無命令賠償。

判決啟示

僱員利用職務及信任偷取貨物時,即使即時坦白及認罪,僱主的實際損失和大量相同或類似刑事紀錄仍可顯著提高刑期。判決展示認罪扣減如何在加重因素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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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偷取僱主貨物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涉及25萬至100萬港元的僱主盜竊,適用量刑幅度為兩至三年。本案因損失716,310港元及被告紀錄而以33個月起算,認罪後判監22個月。

Q.即時承認偷竊是否一定可以避免監禁?
A.

不一定。即時坦白及與警方合作屬有利因素,但僱主損失及過往相同或類似定罪仍可導致監禁。本案被告即時承認,仍被判監22個月。

Q.賭博欠債偷竊可否成為減刑理由?
A.

法庭知道被告因賭博欠債而犯案,但認為真正減刑因素主要是認罪。賭債並未抵銷違反僱主信任、造成重大損失及累犯紀錄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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