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KWONG KIT DCCC326/2021
偷車及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KWONG 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Veronica 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面對十四項控罪,涉及兩組事件。第一組事件發生於2020年6月5日前後,包括偷竊一輛價值約45,000港元的電單車、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管有1.08克冰毒。第二組事件發生於2020年9月26日,被告在保釋期間偷竊另一輛價值約62,000港元的電單車,使用更換的車牌及車輛牌照,危險駕駛逃避警方追截,並管有5.95克冰毒。十一項控罪經認罪後定罪,另外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偷竊、交通及毒品罪行的量刑,包括各罪行的起點刑期、認罪扣減、保釋期間再犯的加刑、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無保險駕駛和危險駕駛所引致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辯方強調及早認罪、毒品數量少及自用;控方則依賴罪行數量、被告的前科及保釋期間再犯。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罪行數量、性質、被告前科及兩次在保釋期間犯案,使即時監禁成為唯一可行的量刑選項。對偷車罪,法院按車輛價值、改裝點火裝置、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等因素訂定起點;對危險駕駛,依整體情況、公共安全風險、毒品在血液中的存在及碰撞損害量刑。被告對各項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將相關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以42個月反映全部罪責;並依法施加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HKSAR v Fan Chi Wai 及 NG Lok fung Jerry 說明偷車罪須具阻嚇性;引用 HKSAR v WAN Choi-fai 及 HKSAR v Lam Wai-king 處理少量冰毒量刑;引用 SJ v Poon Wing Kay、SJ v Lam Siu Tong 說明危險駕駛的量刑原則,並引用有關保釋期間犯案加刑及整體性原則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一項控罪罪成,判處總監禁42個月。所有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同期執行,合共3年;被告須自費在取消資格期最後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偷車、危險駕駛及毒品罪行相互獨立時,法院可為反映整體罪責而部分分期執行。保釋期間再犯是明顯加重因素;及早認罪雖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仍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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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又無牌駕駛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車輛價值、改裝情況、駕駛資格、保險、前科及認罪。本案被告因包括偷車及無牌駕駛在內的十一項控罪,總共被判監禁四十二個月。
Q.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顯示對法律的漠視及持續犯罪,因而提高第二組罪行的量刑起點。本案最終判處總監禁四十二個月。
Q.危險駕駛涉及毒品會有甚麼後果?
法院會考慮逃避警方、車速、對道路使用者的風險、碰撞及血液中的指明毒品。本案危險駕駛判監十八個月,並取消所有車輛駕駛資格三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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