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525/2020

利用前僱員知識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六個月
UNKNOWNHH Judge Dufton14/12/2021[2021] HKDC 1574
合併案件:DCCC524/2020DCCC525/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rancisco Chevie Rebong (D1) 及 Limbu Alex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法官

案情摘要

D1 Francisco Chevie Rebong 與 D2 Limbu Alex 及在逃的 Mariano Gerard B 一同涉及闖入 Alvy’s 餐廳盜竊。D1 曾是該餐廳僱員,案發前返回餐廳協助員工處理現金,開啟存放現金的錢櫃,藉此查看錢櫃位置及是否有款項可供盜取。其後約一小時二十分鐘,D2 與 Mariano 撬開錢櫃並取走現金。事後,D1 以 Facebook 訊息要求員工不要說出真相,並提出免除欠款及另給一千元。D1 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D2 則承認入屋犯法罪並被判監禁一年十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的量刑: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的起點及因利用前僱員所得知識而須加刑的幅度;以及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應判處何種刑罰。法院亦須衡量延誤、D1 的單親母親身分、幼女福祉、無犯罪紀錄及非監禁刑的可能性。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成年首次犯單一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的兩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D1 利用過往工作所得的知識及與員工的關係查探錢櫃,構成加重因素,故加刑六個月至三年。妨礙司法公正罪因誘使員工說謊並導致其被捕,判處十八個月監禁。案件延誤及D1已逐步改善的情況,每項罪刑減九個月。法院認為罪行嚴重,沒有特殊情況支持非監禁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9B條,超過兩年的監禁不得緩刑。兩罪屬獨立罪行,部分連續執行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確認三人共同犯入屋犯法罪可構成加重因素;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認為利用僱傭期間取得的知識須作適度加刑。關於延誤及個別公義,法院參考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HKSAR v Chiu Chi Wing、HKSAR v Leung Pui Shan、HKSAR v Yeung Kwun Kuen、HKSAR v Lam Ka Sin、HKSAR v Chan Kin Chung 及 HKSAR v Ngai Yiu Ching。

裁決與命令

D1 入屋犯法罪判監禁兩年三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禁九個月,其中三個月與第一項罪刑連續、六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法院拒絕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單親母親及幼年子女的福祉屬重要個人情況,但不會自動構成特殊情況而免除監禁。法院亦確認妨礙司法公正罪雖源於入屋犯法罪,仍是獨立罪行,可在總刑期計算中判處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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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前僱員利用工作知識協助入屋犯法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D1利用過往工作所得知識查看錢櫃位置,屬加重因素,入屋犯法罪經扣減後判監禁兩年三個月。

Q.要求證人說謊妨礙司法公正會如何判刑?
A.

D1要求員工不要說出真相,並以免除欠款及金錢利誘。法院認為罪行嚴重,判處九個月監禁,其中三個月與入屋犯法罪連續執行。

Q.單親母親犯罪可否獲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A.

單親身分、幼女福祉及無犯罪紀錄均獲考慮,但法院認為罪行嚴重且沒有特殊情況,拒絕非監禁刑,判總監禁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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