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瀚榕案 DCCC724/2021
借用備用鎖匙入屋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瀚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瀚榕獲朋友關俊榮交託涉案住宅的備用鎖匙,原可在有需要時使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在未獲授權下四次進入該住宅,從未上鎖的抽屜取走現金約港幣150,000元,並將款項存入銀行及投注帳戶用於賭波。最後一次進入時已沒有現金可取。被告人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於被捕後與母親向事主全數歸還贓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多項同類罪行的總量刑基準、使用受託鎖匙違反信任是否屬加刑因素、連環犯案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及早認罪、無案底和全數還款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罪行屬機會主義犯案、沒有破壞門鎖且未令事主受驚,應從輕判刑;控方則要求法庭按多次住宅爆竊及違反信任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11(1)及(4)條及上訴庭量刑指引,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基準為三年監禁。多項相同性質罪行不應全部同期執行,須依總量刑原則判處較單一罪行更重但不過度的總刑期。被告反覆使用受託鎖匙進入朋友住所,構成違反信任;約一個月內四次犯案及連環性亦屬加刑因素。法庭以五年為總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及早全數還款額外扣減四個月,定為三十六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說明多項同類罪行的總量刑原則;HKSAR v Chen Ting Fang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說明違反信任及多項罪行的加刑因素。HKSAR v 李六香確認連環入屋犯罪的慣常性可加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雄則確認早期全數還款可在認罪扣減之外獲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控罪一、三、四及五各判監禁2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被告人已歸還全數港幣150,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入屋犯法罪即使沒有撬鎖或使用工具,反覆利用受託鎖匙犯案仍可被視為嚴重違反信任及連環犯罪。早期全數還款的減刑幅度沒有固定公式,須按個案情況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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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朋友交託的備用鎖匙入屋偷竊,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反覆使用受託鎖匙入屋是違反信任,且四次犯案屬連環犯罪。被告四項罪名最後合共判監三十六個月。
Q.入屋犯法但沒有撬鎖,是否仍會判監?
可以。雖然本案沒有撬鎖或使用重型工具,法庭仍因被告使用備用鎖匙、四次入屋及偷取十五萬元而判處監禁,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Q.犯案後全數還款,入屋犯法可減刑多少?
法庭指出還款沒有固定扣減幅度,須按個案情況決定。本案被告及早認罪並全數歸還十五萬元,除認罪扣減外獲額外扣減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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