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Wing Chuen DCCC433/2021

與人合夥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9個月
兩項爆竊罪同期監禁1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athie Cheung13/12/2021[2021] HKDC 15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m Wing Ch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Tam Wing Chuen 承認兩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非住宅爆竊罪。Unique Cube 店舖在2020年10月12日及其後數小時內兩度遭爆竊,合共損失現金27,400港元。被告稱由前僱員 Wong Wing Yan 提供鎖匙並建議犯案,兩人共同進入店舖;被告其後主動聯絡店主,交還7,000港元,並在警方拘捕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適用非住宅爆竊罪的起點刑期?與他人共同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被告的認罪、部分賠償及自願向警方承認罪行,應獲多少減刑?兩項罪行應分期執行還是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以成年初犯、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的非住宅爆竊罪30個月監禁作為起點。兩項罪行由被告與 Wong Wing Yan 共同犯下,屬加重因素,每項增加3個月,起點為33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每項減至22個月;部分交還7,000港元及自願承認罪行,各再減1個月及2個月,故每項為19個月。雖然兩罪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因發生在同一店舖且相隔僅數小時,依整體性原則改為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確認共同犯案可構成爆竊罪的加重因素;引用 HKSAR v Leung Shuk Man 及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確認賠償尤其配合認罪可屬減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自願認罪的額外減刑屬量刑法官酌情權。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爆竊罪各判監禁1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9個月監禁。法院並考慮被告已部分賠償7,000港元及其認罪、悔意和自願招認。

判決啟示

共同犯案會提高非住宅爆竊罪的量刑起點。部分賠償及主動向警方承認罪行可獲額外減刑,但減幅取決於量刑法官的酌情判斷。多項罪行的刑期仍須按整體性原則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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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次非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先以單次非住宅爆竊30個月為起點,再因共同犯案加刑,並考慮認罪、部分賠償及自願招認。案中兩罪各判19個月,最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9個月。

Q.交還部分贓款會否減刑?
A.

部分賠償可構成減刑因素,尤其在被告同時認罪時更為重要。本案被告交還7,000港元,法院因此在每項罪行減去1個月刑期。

Q.自願向警方承認爆竊可減多少刑期?
A.

自願認罪的額外減刑由量刑法官酌情決定,並沒有固定幅度。本案法院認為被告主動聯絡店主並迅速承認罪行顯示真誠悔意,每項罪行再減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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