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L. DCCC430/2021

侵犯繼女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九個月
被告認罪及自首後被判監禁一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12/2021[2021] HKDC 15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S.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 W.S.L. 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受害人 X 是被告人的繼女。2003年8月,X年僅11歲,與妹妹在香港仔住所睡覺時,被告人脫去她的褲子及內褲,張開其雙腿並舔其私處約5至10分鐘。事件發生約17年後,X向被告人質問,被告人承認行為並表示會搬走。2021年,被告人自首,並在警誡下承認非禮 X。被告人現年5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包括繼父與受害人的信任關係、受害人年齡、行為持續時間及多年後的心理影響。辯方承認監禁不可避免,但主張酒精影響、行為很快停止、悔意、認罪及自首應獲重大扣減。控方則要求法庭重視兒童保護、阻嚇及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判處猥褻侵犯的刑罰時,須考慮阻嚇同類罪行、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以及替受害人及家人伸冤。兒童屬容易受傷害及信賴他人的人士,涉及兒童的性侵犯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被告人身為繼父,破壞受害人對其信任;受害人案發時只有11歲,且多年後才有勇氣揭露事件,顯示可能存在長期心理創傷。綜合案情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自首、免卻受害人出庭及承擔責任,額外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確認阻嚇、表達公眾厭惡及伸冤三項量刑考慮;引用 L.C.M. 說明同類非禮案件因案情及人物背景不同,判刑指導作用有限。HKSAR v See Tak Man、HKSAR v Kong Yun Chiu 及曾昭德一案則支持對兒童提供保護並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另提交 HKSAR v Hui Chi Tong 供自首判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認罪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並因自首及免卻受害人出庭再獲三個月扣減。法庭最終就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繼父對年幼繼女作出性侵犯會因信任關係及受害人年齡而被視為嚴重加重因素。即使事件相隔多年、被告人無案底並自首,兒童保護及一般阻嚇仍可支持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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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繼父侵犯11歲繼女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繼父破壞受害人信任,而受害人只有11歲,罪行嚴重。雖然被告認罪、自首且無案底,最終仍被判監禁一年九個月。

Q.多年後自首及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A.

本案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自首、免卻受害人出庭及承擔責任再獲三個月扣減,三年量刑起點因此減至一年九個月。

Q.侵犯兒童但沒有案底是否仍會入獄?
A.

可以。法庭須重視兒童保護、一般阻嚇及公眾對罪行的厭惡;本案被告雖無刑事定罪紀錄及有悔意,仍被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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