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43/2020
收取款項及會員支持是否構成貪污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oh Kim Loong, Eugene (D1) and Lum Chor Wah, Richard (D2)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ary Lam(林嘉欣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Yeoh Kim Loong 任職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負責共同管理首次公開招股審批團隊;第二被告 Lum Chor Wah 曾參與多宗上市申請。控方指第二被告於2017年至2019年間,向第一被告妻子的個人戶口及二人的聯名戶口支付合共915萬港元,並支持第一被告申請香港賽馬會會員資格,藉此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第二被告另被控提供利益,第一被告則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二人均否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一被告知悉第二被告參與有關上市申請;第二被告支持賽馬會會員申請是否屬利益;915萬港元是否為給予第一被告或其妻子的利益;以及第一被告是否因此須申報利益及退出審批工作。控方主張款項及會員支持是賄賂,辯方則指款項用於代第二被告投資私募基金。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檢控一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要素,並不因被告保持緘默而作不利推論。法官認為,二人雖為密友,單憑友誼及職業關係不足以推斷第一被告知悉第二被告參與哪十二宗上市申請。第二被告作為支持會員協助申請賽馬會賽馬會員資格,只屬小型人情,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利益。關於915萬港元,妻子的投資證供及即時購買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向合理,控方未能排除款項屬代持及投資資金的合理可能。因此各項關鍵事實均未獲充分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Lawrence v The Queen(CACC 733/1980),涉及賽馬會會員支持是否構成利益的分析。主要法定依據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第8(2)條。法官亦依循刑事案件中控方須證明每項要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均被裁定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的提供利益罪名及第一被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亦均不成立。案件以兩人全部獲判無罪告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密切私人關係及可疑資金流向本身不足以證明貪污罪;控方必須以具體證據證明被告的知情、利益性質及利益與公職行為之間的關聯。判決主要建立於事實認定,並無顯示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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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朋友支持賽馬會會員申請是否屬賄賂
法庭認為,支持會員申請只是小型人情,在本案情況下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利益,因此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賄賂控罪。
Q.收取915萬港元投資款是否代表收受賄賂
不一定。法庭接納款項迅速用於購買私募基金的證供,認為控方未能排除款項是代第二被告持有及投資的合理可能,故相關控罪不成立。
Q.公職人員僅因與申請人是朋友便須申報利益嗎
法庭裁定,單憑友誼及職業關係不足以證明第一被告知悉第二被告參與有關上市申請,因此第一被告無須申報利益或退出審批,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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