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文案 DCCC1059/2020
發帖煽惑襲警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0年1月20日凌晨,使用其Facebook帳戶發布公開帖子。帖子提及前一日示威期間警務人員遇襲,並以頭部重擊、造成失憶及妨礙辨認襲擊者等內容,鼓勵他人打裂警員頭骨。帖子獲得86個心情圖示、23則留言及5次分享,被告亦回覆部分留言,進一步表達暴力及仇警內容。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被告現年6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調查期間合作,並以個人健康、背景及社交媒體使用經驗不足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煽惑他人襲擊警務人員並造成嚴重傷害,應如何量刑;帖文的傳播人數有限、沒有實際造成襲擊,以及被告的初犯和合作態度,應給予多大減刑。控方主張罪行涉及暴力及社會危害,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主張罪責較低,量刑基準約為五個月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煽惑罪 (incitement) 是預備性罪行 (inchoate offence),只要被告慫恿或鼓勵他人作出若實行便構成犯罪的行為,即使犯罪最終沒有完成,仍可成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煽惑罪的最高刑罰可按所煽惑的標示罪行處理。量刑須考慮煽惑方式及覆蓋人數、是否有預謀、預期暴力及後果、威脅的嚴重性和迫近程度、是否實際導致暴力,以及案發地點。社交媒體傳播迅速廣泛,增加罪責;本案雖無具體計劃且未造成襲警,仍須即時監禁以反映懲罰及阻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urr [1968] 2 QB 944 及 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說明煽惑罪的成立不以實際犯罪為必要。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CAAR 16/2020 提供涉及暴力煽惑的15個月量刑基準;法庭亦比較黃之鋒、許佩怡、何兆麟、R v Blackshaw、Divin and McGinlay v HM Advocate及 Public Prosecutor v Yue Mun Yew Gary。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7個月。法庭先以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其調查期間合作、無前科、過往奉公守法及重犯機會不高,扣減1個月。被告須服刑,判刑理由書由李慶年法官頒下。
判決啟示
社交媒體上的單一帖文,即使閱讀及回應人數不足100人,仍可構成嚴重煽惑罪;受眾規模主要影響量刑而非罪行元素。判詞亦指出,涉及暴力襲擊警務人員的煽惑通常需要即時監禁,以維持阻嚇及保護公共秩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Facebook發帖煽惑襲警會否判監?
法院認為,即使帖文沒有導致實際襲擊,煽惑他人造成嚴重傷害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經審訊定罪,最終被判即時監禁七個月。
Q.Facebook帖文只有少於100人回應,仍會構成煽惑罪嗎?
受眾人數不足100人不影響煽惑罪的成立,只會影響罪責及刑期評估。法院認定本案帖文具有犯罪意圖,並因社交媒體的傳播力判處七個月監禁。
Q.煽惑他人犯罪但沒有人真的犯案如何判刑?
煽惑罪屬預備性罪行,不要求被煽惑的犯罪已完成。法院會考慮暴力性質、傳播方式、威脅程度及個人減刑因素;本案以八個月為基準,扣減一個月後判囚七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