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Kin Wah CACC148/2021

扒竊流動電話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上訴許可被拒,18個月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Zervos JA25/11/2021[2021] HKCA 18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Kin Wa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Au Kin Wah(亦稱 Au Wa 及 Au Kin Wa)於2021年2月19日在市場攤位從一名人士的口袋取走流動電話,警方即時截停他並在其身上尋回電話。申請人承認偷竊,並在區域法院最早機會承認控罪。判刑時他年滿63歲,且自1977年起有47項定罪,其中33項涉及偷竊或扒竊;他於2020年4月因扒竊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禁14個月,出獄後約四個月再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議判刑法官就加重因素所作的刑期增加是否過高,並主張增加部分不應超過量刑起點的三分之一。核心問題是,在考慮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後,針對在人多公共地方扒竊及持續重犯而增加刑期,是否合理及適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符合扒竊罪的刑罰幅度,並獲 HKSAR v Ngo Van Huy 及 HKSAR v Liu Lin Feng 支持。在人多公共地方針對受害人扒竊,增加3個月屬恰當;申請人有大量同類前科且出獄後迅速重犯,增加9個月亦有充分理由,並符合額外阻嚇需要。法庭依整體性原則審視總刑期後,認定合共增加12個月合理,再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18個月,沒有可予指摘之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說明扒竊罪的刑罰幅度;HKSAR v Liu Lin Feng(未刊判詞)確認偷竊流動電話可採15個月起點;HKSAR v Wong Kang Sun [2014] 1 HKLRD 622 支持對持續違法者施加額外阻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維持18個月監禁。法庭提醒他可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許可,但可能承擔羈押期間失去計算的後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扒竊流動電話的刑期會因公共場所犯案及嚴重、持續的同類前科而顯著增加。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減並不必然抵銷重犯所需的額外阻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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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市場扒竊流動電話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在人多公共地方犯案及有嚴重同類前科而增加12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維持18個月監禁。

Q.有很多扒竊前科會否加重刑期?
A.

可以。申請人有47項前科,其中33項涉及偷竊或扒竊,並在出獄後四個月重犯;法庭認為需要額外阻嚇,因此維持增加9個月。

Q.及時認罪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A.

及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折減,但不會消除公共場所犯案及持續重犯所需的加刑。本案法庭在折減後仍維持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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